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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院2017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公示

    发布时间:2017/05/15

    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学院组织起草了《法学院2017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现予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17时。如对该细则内容有异议,请联系蒙老师。

    法学院

    2017年5月15日

    法学院2017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

    (公示稿)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本院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  参评校级和北京市级优秀研究生的,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学院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三)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经获得学院或者学校授予的荣誉奖励;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五条  参评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经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奖励;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一)在校期间,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或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

    (三)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或校际学科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成果的;

    (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专业实习,获得学院奖励的。

    第八条  本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院2017年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组成员:

    吴韬、尹飞、徐颖、王克玉、李伟、于文豪、陈华彬、于洪伟、杜颖、曾筱清、郭华、蒙广平、梁绯娟。


    附: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按所在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

    各学院具体推荐名额分配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二)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的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细则中要明确规定北京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评选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各学院在研究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工作。各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三)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选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研字[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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