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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9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92号)、《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161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8〕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2018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尹飞(院长)  

    委员:郭华、曾筱清、陈华彬、王克玉、李伟、缪因知、郭维真、于文豪、赵真(研究生导师)、蒙广平(行政管理人员)、徐颖(二级纪委委员)、乔希玉(研究生代表)  

    二、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精神,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录取类别须为非定向或定向(骨干非在职)方可参评]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161号) “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详见《研究生手册》,也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二)名额  

    学院拟定名额8人,其他符合评审条件的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由学院推荐,参加学校统一评审。  

    四、评选指标体系  

    详见附件。  

    五、工作安排  

    (一)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9月18-20日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电子邮箱:cufemgp@163.com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于9月25日前,提交至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813办公室蒙广平老师。  

    申请表内涉及的所有成果均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提交。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应参照研字〔2018〕78号文件附件8的相关要求。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930-10月11日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学校OA系统、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学院评审委员会电子邮箱:cufelawygb@163.com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附件:  

    评选指标体系  

     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申请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  

    (五)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七)申请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二)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三)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条硕士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但申请人为硕士研究生一年级的除外。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我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条同等条件下,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者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获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考虑。  

    条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校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工作和实习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分别评价各方面得分后,按照各自计分比例折算得出总分,以百分制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0%,学术研究占比60%,社会工作占比5%,实习实践占比5%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5%,学术研究占比30%,社会工作占比5%,实习实践占比20%,实践必修课程成绩占比10%  

    条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占比20%,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0%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10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0分。  

    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占比20%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5%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15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分/100+0分。  

    条申请人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其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按照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计算。  

    条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的学术研究成果。  

    A 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的,每篇(部)计30分;在B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的,每篇计20分;在其他类期刊或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的,每篇(部)计5分。  

    多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50%计分,其他顺序作者均按该成果总分数的30%计分。但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其他作者不予计分;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合著论文,第二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  

    在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视同A 类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  

    第十条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院两级党、团、学组织的任职情况。  

    担任学院其他社团负责人职务全部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负责打分  

    第十条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获得学院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奖学金及参加重要学科竞赛的情况。  

    在上一学年从事学院组织的专业实习或实践活动,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表现加分。  

    上一学年正式注册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要模拟法庭(仲裁庭)比赛的,或参加学校举办的或学院组织的其他重要学科竞赛的,计2分;获一等奖的,每人计5分;获二等奖的,每人计3分;获三等奖的,每人计2分;获单项奖的,每人计3分。  

    前述比赛的范围及分数,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课程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以前的课程,包括法律文献检索与文书写作、案例研习(疑难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法律实务模拟。该成绩分数=10×(提出申报以前的课程平均分/100)。若尚未开设上述课程的,则参评者该项成绩按照其他参评者的平均成绩计算。  

    十四条奖学金申报者应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161号)等文件精神及本细则,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十五条奖学金申报者应提供关于申报资格及理由的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十六条学院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学生使用表格.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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