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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暨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18/07/03

    2018年6月30日,“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中央财经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代表,来自中央网信办、司法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政府部门代表,来自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蚂蚁金服、滴滴出行、美团、新浪等企业界代表,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人民日报》《财经》等期刊媒体代表,共计80余人就“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展开了全面而深入地研讨。

    会议包括开幕式、主题研讨、闭幕式三个环节。其中,主题研讨共计四个单元,分别是“数据权利性质及其归属”、“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公共利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商业利用”、“GDPR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影响及应对”。与会专家紧密围绕上述主题展开热烈探讨。

    开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李桂君教授致欢迎辞,李教授提出大数据是目前国家发展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海量数据的出现,整个经济运行方式、消费行为的方式均发生了诸多变化。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供给侧改革,并指出要做整体的战略布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克玉教授为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揭牌致辞表示,为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聚焦数字经济法治问题,搭建平台,促进学术,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复合型人才培养贡献力量,为国家数字产业发展和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依规定程序决定成立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吴韬教授、杜颖教授担任中心联席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中心执行主任。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吴韬教授共同为中心揭牌。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数据权利性质及其归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教授和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副秘书长周辉分别担任主题报告环节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以“从民事权益的客体角度看个人信息与(大)数据的关系——民法总则第111条和第127条注评”为题,系统梳理了《民法总则》第111条中包含的三项内容,并分享了对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三种解释。随后,张教授详细阐释了《民法总则》第127条的核心内容,并对上述法律条文间的相互关系予以深度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以“个人信息的法益多样性与个人信息权的悖论”为题,提出个人信息中包含的法益具有多样性,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益并不明确。现阶段,个人信息权缺乏清晰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印证,在全面社会控制的前提下,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具体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更为可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可教授以“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为题,具体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10条与第109条、第127条相互关系的三种解释路径,并针对如何理解数据的信息问题具体阐明现有的三种主要观点。

    本单元与谈环节中,中央网信办法规局副处长李民表示,数据性质问题是现阶段的关键问题,应合理界定数据的法律性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编辑刘鹏强调了基础问题界定对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认为,明确数据性质问题无论在民事还是行政层面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在个人数据保护进路中的三个需要、三个期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提出,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有独创性的数据编采与整理可以列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可能列入竞争法的保护范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认为是否需要设立新的法律规则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尚需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为个人隐私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应通过普法的方式提高公民风险意识。蚂蚁金服集团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明确提出,实现政府、企业、用户三者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其核心在于对用户权益的保护。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针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的与谈内容提出个人见解,并再次强调界定数据权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二单元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公共利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司法部研究室李富成副主任分别担任主题报告环节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利用的冲突与平衡”为题,提出欧盟的GDPR与传统意义的长臂管辖存在诸多差异,其行使会对国际公法秩序、私法体系、国际贸易一体化产生较大冲击,并提出我国应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积极应对长臂管辖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以“医疗健康数据的公共利用”为题,明确表示在医疗健康数据的权利集合中,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冲突最为激烈,因此对医疗健康数据的管理应用规则较为复杂;并总结出医疗健康数据采集应用中需遵循依法收集、限制利用限制收集、分层利用、国家保障的基本原则。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以“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的法治之道”为题,系统阐明了数据报送主要可分为常规报送与临时报送两大类,认为数据报送面临报送范围不合理、索要程序不健全、报送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并提出应科学界定数据权利属性及其归属、合理确定报送范围、明确索要程序、明确政府部门数据安全保障的义务与责任等建议。

    本单元与谈环节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明确表示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应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信息保护机制,并在保护过程中遵循依法保护、目的正当、遵照规律、均衡使用、程序正当的原则。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郝作成主任提出企业应配合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则应符合形式法定、程序正当的要求,并承担数据保密义务,被收集主体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与信息权。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顾伟副主任结合阿里巴巴在运营中遇到的诸多疑难,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再次强调了长臂管辖、医疗健康数据收集、网络平台数据报送等问题解决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在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沈括教授、司法部研究室李富成副主任补充发言。吴沈括教授表示中欧之间的谈判具有迫切性。李富成副主任提出可以通过对现有的数据报送进行梳理,明确具体报送内容。

    第三单元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商业利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分别担任主题报告环节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以“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为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数据权利是权利的集合,公法和私法对数据权利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从私法角度而言,个人数据保护具有以下三点意义:第一,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保护利益;第二,通过私权制度构建,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得以发挥;第三,能够有效协调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以“金融科技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挑战”为题,从金融对科技发展的支持、金融业对技术的依赖、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与个人信息权保护三个方面阐述大数据的发展对金融行业的挑战,得出在数据保护过程中发展和保护并重、公平和效率并重、私益与公益并重的结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欣以“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商业利用的多元图景”为题,以优步案例切入,深入研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商业利用的多元图景,并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商业利用的经济维度和公共维度的内涵以及二者的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玲玲以“大数据商业利用的竞争规则之思考”为题,通过案例解析和判决评释的方式,就数据的获取和利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具体规则平衡各方利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以“资管新规中的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为题,指出资产新规对智能投顾的资质关系予以明确,具体规定智能投顾的行为监管以及宏观审慎管理,并系统阐释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人工干预。针对算法问题,邢会强教授提出应该采用第三方机构测试的方法。

    《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蒋琳以“网安法实施一周年企业隐私政策对比”为题,指出《网络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以来,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但仍存在APP隐私透明度不高、隐私政策透明度不统一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展望和探讨。

    本单元与谈环节中,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探讨了数据权利的控制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个人信息权、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对它的限制和平衡。中共中央党校法学教研部张效羽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从防止泄露的前端角度考虑,更要从减少泄露现象对人身权财产权包括尊严等侵害的后端角度来考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张晓津庭长结合具体案例,指出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论哪一维度的研究,都要契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百度高级法律顾问张朝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指出,对企业而言,隐私保护是数据治理的目标,从长远来看技术革新的同时,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的利用至关重要。阿里数据经济研究中心潘永花秘书长从国内外局势出发,呼吁将数据安全能力输出到更多的企业、行业、甚至政府机构中,从源头上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王磊秘书长,探讨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针对如何形成一个安全可控有序的数据竞争顺序、个人信息维权路径等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自由讨论阶段,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佟英,具体分析了目前金控平台面临的数据信息资源利用、整合以及数据合规等多重问题,并强调企业之间的数据使用和权利分配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四单元主题为“GDPR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影响及应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分别担任主题报告环节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克玉教授以“跨境数据披露的司法管辖权”为题,阐明跨境数据在权利属性与证据属性下的司法管辖,明确跨境数据管辖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适用、法院地国披露义务与外国“障碍法”的冲突问题,通过两则域外案例具体阐释了障碍法的内涵及域外应对经验,并提出应在我国严格规范个人数据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金平以“美欧跨境数据转移谈判及其启示”为题,通过对美欧跨境数据转移谈判过程的系统阐明,以及对隐私盾协议谈判的详细解释,为中欧的谈判提供有益借鉴。

    京东法律研究院秘书长严少敏以“GDPR对数据经济产业发展的影响”为题,具体分析了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明确GDPR的主旨与目标;通过剖释GDPR对数字画像、AI、云计算、区块链、数据跨境的影响,明确GDPR在各国的落地问题是GDPR数字经济影响的关键。

    美团点评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笑岑以“GDPR的动态合规理念及启示”为题,明确了GDPR的基本理念,详细说明了GDPR中的三个代表性制度,并结合互联网企业经营现状提出本地化存储的冲突、数据处理者与控制者的确定问题。

    本单元与谈环节中,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提出应该在立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形成数据保护的中国标准,加强长臂管辖的适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明确表示个人数据不能等同于个人隐私,应平衡数据自由流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并提出制定数字产业发展促进法的建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张影强副处长表示算例、算法、数据是数据经济的三驾马车,GDPR不会影响中国数字企业国际化的进程,这一规则对数字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副研究员谭道明以墨西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例,具体分析了墨西哥《联邦个人数据法》的两大特点,以期为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提供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张新宇提出应该对个人数据予以充足保护,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个人数据保护的过程中,应平衡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自由讨论环节,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张丽君从企业的角度阐明GDPR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是要让全人类更安全地共享数据价值。

    闭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副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做大会总结。尹飞教授对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从策划到成立的历程予以简要介绍,阐释了中财法学院开展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的特色,表明了中财法学院“立足中国实践,坚持一流标准,凝练财经特色,着力数字时代”的发展方向。

    主持人刘权副教授最后表示,再次衷心感谢与会嘉宾对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成立的祝贺,感谢大家就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发表的许多精彩观点。在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副教授的宣布下,研讨会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感谢参与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的志愿者:郭珺、赵乃馨、高天、孙全富、杨其琛、阎楠楠、吕富生、孙一玮、马铭婉、邢新敏、王艺玶、王明泽、李奕霏、徐骞、梁英男、王文豪、林雨涵)

    (文/王艺玶;图/吕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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