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换换图片 / 正文

    北大王锡锌教授做客法治中国论坛 谈失信联合惩戒的关键概念及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30

    2019年10月29日下午,北京大学教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做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中国论坛”,作主题为“失信联合惩戒:关键概念及实践展开”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是中央财经大学建校7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同时是学校科研处资助的2019年“国家治理与公法发展”系列讲座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以及100多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于文豪副教授主持。

    在欢迎致辞中,尹飞教授对王锡锌教授多年来对中财法学院的大力支持诚挚感谢,对王锡锌教授的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高度评价。他表示,中财法学院的同学应当保持对公共事务的持续关注,努力形成基本的公法思维和运用法学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

    围绕失信联合惩戒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王锡锌教授从八个方面分享了他近年来的思考,分析了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和难点问题。

    一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概念。基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失信联合惩戒是一套多主体联动对(严重)“失信”行为人施加不利影响(Punish)的制度系统、一种面向特定问题的公共治理技术、一种法-政同构的权力规训,也是一个想象的“开放监狱”。借助福柯的社会学理论,王锡锌教授提出,可以将作为公共治理技术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理解为一套多主体联动对(严重)“失信”行为人施加不利影响的制度系统,施加惩戒的主体包括国家,也包括市场、行业组织、媒体等社会主体。

    二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法-政规范背景。王锡锌教授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作为分析文本,介绍了我国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制度背景,尤其是试图以此克服社会信用危机、提升治理水平的制度目标。

    三是失信行为是否应受惩戒。对此,王锡锌教授给予肯定回答。他认为,信用是社会合作中的粘合剂。在交易行为中,影响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信任,如果缺乏信任,社会交易成本就会很高甚至极高。同时,失信联合惩戒作为“个人-社会(civil-social)”的惩罚机制,既然市场可以制裁失信人,国家也应该可以制裁,而国家权力滥用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四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受到的批评。王锡锌教授指出,当前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批评可以归为政治正当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和工具有效性等四个方面。

    五是对上述批评的回应。王锡锌教授分别回应了四种批评。首先,各种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批评,主要是基于“社会信用”提出的。社会信用(social credit)概念的英文翻译造成了许多误解。英文世界中的“credit”是一个经济的、金融的或者财务层面的概念,是可以量化的,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将“社会信用”译为“social credit”虽然具有实践上的逻辑基础,但给人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它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概念扭曲。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中国学者并没有自主设定研究议程,思维基础过于简化了。其次,从工具理性角度来看,失信联合惩戒这一制度有相对充足的工具理性价值。以未列入黑名单也会出现失信行为来否定黑名单制度,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那只能说明黑名单还不够全。再次,形式合法性方面的批评体现了学者们对法治的敏感和对法治主义的坚守。但是,不能因为形式上的合法性问题而对直接否定制度本身的意义。实际上,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转型法治”中本来就存在着改革的灵活性与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之间的矛盾。在技术层面,立法者只需修改或者制定法律,就可以轻易满足形式合法性的要求。最后,关于实质合法性,应当从“道-术-用”三个维度进行思考,既是国家规训社会,又要以法律规训国家。

    六是技术滥用或者误用的危险。王锡锌教授从价值-目标的宽泛化、作为手段的“功能过载”、“规训”作为权力滥用、“圆形监狱”-“开放式监狱”四个方面进行剖析。展开来说,有的地方为了方便治理,经常突破中央限定的四个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例如,有的地方将不及时履行违法建筑拆除义务的相对人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使得失信联合惩戒的功能过载。这种情形应予控制。为避免这种“规训”的权力被滥用,必须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因为法治意味着所有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在实施惩戒时应当“禁止不当联结”,失信行为与失信后果要有合理的逻辑上的关联性,以“失信”为由的惩戒必须要与信用或者诚信有关。而从“社会监狱”的视角看,国家对自然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价需要满足公开、公正、可校正和可救济的条件。

    七是从“权力规训”到“规训权力”。王锡锌教授指出,当前学界和民众对于失信联合惩戒问题的担忧,本质上是对公权力滥用的担忧,应对之道在于对权力的理性化控制,即规训权力。应当利用法律技术,对“失信”和“失信信息”进行重新界定。“失信”是制度系统对个人诚信度的评价,其依据的指标及事实应当与诚信度存在必要性的关联。通过对失信评价指标的必要性与关联性的控制,防止“黑名单”的滥用。在“失信信息”的类型上,可以分为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行政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履约或违反诚实信用以及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五种。

    八是对技术误用的控制。王锡锌教授从六个层面展开。

    其一,如何界定“失信”。王锡锌教授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例,介绍了“失信信息”的规范表现。他以象限图的形式,形象地说明了失信及黑名单的界定流程。这一流程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界定和采集、信用评价(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确定评价指标、分值或权重)、信用评价结果(信用分值)、确定黑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他以《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为例,对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指标确定、权重赋予等问题作出说明。

    其二,违法、不道德、失信的关系。王锡锌教授指出,要处理好违法、不道德、失信之间的关系,以“必要性关联原则”和“理性量化原则”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其三,为何“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王锡锌教授指出,实践中的“联合”类型有行政与司法、行政部门间、行政区域间、行政与市场、司法与市场以及行政与社会的联合。

    其四,哪些惩戒手段。国发〔2016〕33号文基本给出了所有可能涉及的惩戒措施(手段),主要包括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王锡锌教授指出,这些惩戒措施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则属性模糊,难以纳入现有行政行为的类型,属于所谓的“规训措施”。这些措施应当纳入法治主义框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罚责相应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

    其五,程序公正。王锡锌教授指出,惩戒措施要满足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如果信息采集发生错误,应能予以修复。对于黑名单“退出”机制,需将规则明确化,并且该机制应当是动态调整的。

    其六,权利救济与规训权力。王锡锌教授指出,在权利救济方面,可以分为个案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个案救济包含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制度,系统性救济包含法律原则和备案审查制度。

    作为总结,王锡锌教授指出,失信联合惩戒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实现从“权力规训”到“规训权力”的转变。

    在与谈环节,石新中教授提出,从信用法律设计的角度,在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失信还是守信这个问题上,可以将失信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轻微等四个级别。

    刘权副教授认为,目前的失信联合惩戒“有点过头,需要刹车”。他提出,失信行为的认定存在扩大化的风险、联合惩戒可能违反“不当禁止联结”原则、惩戒措施过于严厉等三个问题。他认为,国家应当弱化联合惩戒,强化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国家只需公开相关信息,至于应不应当惩戒行为人应由更多主体来决定,做到合法、合理。

    在自由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理依据、失信联合惩戒的期限与信用恢复、联合监管主体的有效协同、数据共享以及被遗忘权等问题积极提问。王锡锌教授一一回应。

    讲座最后,于文豪副教授分别针对该制度中的“信”“失”“联合”和“惩戒”等四个语词的内涵提出自己的理解。他再次对王锡锌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衷心感谢。

    讲座持续三个多小时,在全场同学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冯丽芳 图/尹玉泠)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