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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焦点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11/05

    2019年11月3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焦点问题研讨会于学术会堂603会议室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到会祝贺。研讨会围绕着“《指导意见》的认识与评价”“《指导意见》的实施与应对”等主题进行了学术探讨和观点交锋。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0月24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如何实施提供方向性指引,在指导意见实施中如何正确认识、准确理解和科学诠释《指导意见》并做出恰当评价尤其重要。

    第一单元着重围绕《指导意见》的认识与评价展开研讨。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郭华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认为《指导意见》具有巨大的进步性,并总结了包括赋予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检察机关可以设置值班律师、建立统一的办案中心等十五个方面的进步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程雷教授认为《指导意见》在形式上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许多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在规定上的内容确有其进步性,但因立法机关没有直接有效途径对这些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实施起来的可操作性不宜乐观。程雷教授指出,如何“从宽”、如何“协商”以及“上诉”问题、“反悔”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回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认为,《指导意见》规定在审查起诉之后值班律师可以阅卷,但侦查已经终结,律师的介入时间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下为时已晚。要想实现这个意义上的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必须从侦查阶段第一刻开始,就要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深度参与。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董坤研究员肯定了《指导意见》的进步意义,并专门阐释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判阶段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在审判阶段,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发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否可以直接判决?还是有必要退回检察院,重新签署具结书后,法院再行确认?董坤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把它列入不签署具结书的“其他情况”,直接记入笔录,审判时直接确认即可,既程序简化又可以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李刚检察官介绍了海淀区检察院对值班律师制度辩护人化和扩大不起诉率的有益探索,并就精确化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调整和反悔的法律效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张杰处长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实体法程序法的良性互动,有积极的社会效果。评价一项制度,要从效率性、可操作性、便利性和对法治的促进性着眼。

    我院李伟副教授认为,《指导意见》比较完整和系统地规范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该制度的实施有积极意义。但条文中不少表述实施中有可能会强制被告人认罪认罚,为此需要特别注意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值班律师应成为必需而非可选择的,值班律师应起到有效帮助作用而非只是出场。

    第二单元围绕《指导意见》规定存在问题以及实施应对进行探讨。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李伟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栗峥教授认为,应从社会整体角度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指导意见》的意义,读罢《指导意见》,让人感觉被告人“接受”的态度有重要影响,应当通过好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制度设计的目的。栗峥教授还谈了对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和反悔的效力的理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品泽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现行司法改革理念尚需协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诉讼经济价值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等措施反映的公正价值发生冲突,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为司法机关片面追求效益的手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杜邈检察官认为,对一线检察官而言,认罪认罚从宽有增加工作量的现实,但也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得以体现。杜邈检察官对该制度实施中的面临证据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被害人权利主张等难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樊强副庭长认为,关于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的规定的标准、依据、功能、与区间式量刑建议的区别等问题亦尚未廓清。

    我院郭华教授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定位入手,对其进行了三个层面的考量:第一是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制度,应如何评价,是否将其作为一项创新制度予以研究;第二是将其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精准化量刑问题应如何把握;第三是从理论研究的层面,如何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生命力应对其设立怎样的目标。

    我院白冰讲师认为,被追诉人作为辩方的核心成员,其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对于选择认罪认罚从宽这样一个重大的诉讼策略选择,其到底能不能够行使一定的主导权,做出一个真正明智的、不受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左右的选择?目前给予被追诉人的制度保障是不足的。而证据开示制度则是保障被追诉人选择明智性的重要进展,其实施值得进一步关注。

    我院刘泊宁讲师认为,从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意见》需进一步考量我国特色量刑协商制度建构的定位,控辩双方之间应是采取一种“定价从宽”还是“议价从宽”的方式,强化值班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责任,并确保法院能够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还有来自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的硕博士研究生。

    研讨会对《指导意见》的讨论,特别是不同司法机关对此的不同认识和学者对此的不同评价为指导意见进一步实施提供了理论上的先导,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文/王蕾蕾 图/尹玉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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