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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做客法治中国论坛 主讲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30

    2019年10月10日晚7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瑞华教授应邀做客中央财经大学“法治中国论坛”,主讲“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问题”。本次讲座系我院本学期法治中国论坛系列讲座的第一场,也是新生引航工程的一部分。

    讲座由院长尹飞教授主持,副院长王克玉教授、副院长李伟副教授,曹晓燕副教授、许冰梅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于文豪副教授、郭维真副教授、赵真副教授、周游博士、白冰博士、刘泊宁博士出席。全体本科新生和部分研究生到场聆听了讲座。

     

     

    主持人尹飞院长对陈瑞华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陈教授在专业学科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尹飞院长指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五·三”讲话精神和“双一流”建设、“卓法”2.0版建设要求,学院确定了“坚持价值引领、立足中国实践、聚焦数字时代、着力风险防控”的基本发展路径,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财经领域培养法律人才,强调纠纷解决能力和纠纷预防能力并重是我院的鲜明特色,我院也已开设了企业合规等课程供同学们学习。尹飞院长强调,作为中财学子,应当聚焦数字时代,了解时代趋势,希望同学们能够把握机会,认真聆听陈教授的教诲,掌握企业合规精神,培养风险防控意识,成为新时代的卓越财经法律人才。

     

     

    讲座伊始,陈瑞华教授首先就我校建校70周年表达了真挚的祝福。随后,陈瑞华教授从财经领域谈起,为学生简要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合规制度的产生背景和推广动因,以及近年来合规制度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应用情况。通过经典案例,他论述了企业合规对企业稳健发展的积极作用和弥补我国合规领域重大缺失的现实意义。他指出,现阶段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企业管理者对合规问题普遍缺乏重视,在合规制度方面认识存在不足,这已经给我国涉外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成为这些企业“走出去”的绊脚石。紧接着,立足我国近年合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初步成果以及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现状,他强调了法律在合规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性。法律能够帮助财经领域防控风险,而在经济社会日益繁荣、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合规已经成为企业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衍生出更加丰富的内涵,因此在我国建立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合规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合规作为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是21世纪法学领域的热点之一,且融汇了法学、经济学等众多学科理论。为了让同学们对合规概念形成系统性的认识,陈瑞华教授从合规的基本理论、合规相关争议性问题、合规建设对我国未来法律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具体阐释合规问题。

    陈瑞华教授认为,若要准确认识合规的基本概念,需要澄清传统认识中对合规风险的两大误区。其一,企业合规风险并不等于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合规风险,本质上包括两种法律风险:受到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行政监管风险)和受到刑事追诉的风险(刑事追诉风险)。这两种风险反映了公权力对企业的两种追责方式。其二,企业合规风险不是企业经营风险。企业一般存在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合规风险三类风险,其中经营风险指的是企业不能盈利、亏损的业务风险,而合规风险更强调经营资格、特定交易资格、声誉损失的风险。所谓企业合规,是现代公司的治理方式,是企业为规避防范合规风险而进行的专门公司治理活动。

    谈及我国建立合规的原因,陈瑞华教授指出,从外部条件看,合规的建立是世界性国际公司治理格局变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需要,更是近年我国行政主导型合规推广模式发展的预期。同时,从理论层面看,合规的发展亦有其内在原因。陈瑞华教授介绍了合规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无辜的第三人理论三大主导理论,点明合规在防控犯罪、培育创新和良性竞争、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第三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论述了其建立的内在动因。

     

     

    那么,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呢?陈瑞华教授总结为合规宪章、合规组织法、合规实体法、合规程序法四大板块。其中,他着重阐释了合规程序法的内涵,就是要建立预防体系、识别体系、应对体系三个制度。而在制度层面,合规管理体系不仅需要建立行政监管部门的激励机制,还要通过完善多种制度使企业能以合规换取行政和解、刑事宽大处理等实益。

    陈瑞华教授的讲解描绘了合规制度的美好蓝图,使学生们对合规的基本理论具有了一定认识。接着,他列举了合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例如合规的责任问题、合规换取无罪处理的正当性问题、我国法律中民法规则进入刑法的法理障碍问题等,并给出了相应的解答与思路。以合规换取无罪正当性的讨论为例,陈瑞华教授以一位刑法学者的身份指出问题点在于刑法在实际上缺少对单位责任的接纳,而在法人犯罪中缺少单位主观意志的代表。而有效合规制度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合规的组织体系能够代表企业的文化、行为、对预防犯罪违法的态度、集体意志,它可以有效切割企业与员工、第三方、投资并购相对方的责任,从而可作为企业法人无罪抗辩的重要事由。

     

     

    展望未来,陈瑞华教授预测,合规管理体系的引进将引起我国行政监管法律的监管方式改革、刑法领域单位犯罪等概念的重大变革,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紧跟时代,逐渐完善。他强调,中国的发展需要颁布法律形式的中国的有效的企业合规国家标准,需要建立我们的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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