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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难路”沙龙第七讲 于文豪博士解读区域协同治理如何与法有据

    发布时间:2015/03/26

    2015325日中午,“学院难路”沙龙第七讲在法学院会议室召开。本次沙龙的主题为“区域协同治理如何与法有据”,主讲人为于文豪博士。沙龙由尹飞教授主持。出席本次论坛的教师还有曹富国教授、高秦伟教授、张小平副教授、李朝晖副教授、陈飞副教授、白斌副教授、杜晶博士、朱晓峰博士、赵真博士、刘权博士、马静远博士等人。此外我院的部分博士生也参与了本次论坛。

    沙龙正式开始后,于文豪博士首先强调了区域协同发展的必要性,这个问题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有了类似的提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提出了“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经济带”的三大区域战略,因此实现好区域间的协同发展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主要课题。

    随后,于文豪博士着重介绍了如何实现协同治理。经济学家总结的四个一体化阶段包括:(1)贸易一体化;(2)要素一体化;(3)政策一体化;(4)完全一体化。实践中,我国在交通一体化、污染治理一体化、海关一体化等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为了更好实现区域协同发展,要做好由“中央压力型”向“法律压力型”的转变,避免由于领导人的更替导致一体化进程的停滞。

    此外,于文豪博士重点讨论了实现区域协调治理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时,要特别注意界定好何为“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及地方的自主创新能力将在何种框架下存在。而处理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注重如下几个方面:(1)地方立法合作的权力配置与运行;(2)地方执法合作的权力配置与运行;(3)地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具体而言,在立法的合作方面,要形成完善的立法合作程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协同行使、地方立法合作的监督审查机制以及地方立法合作的法律责任的局面。在执法合作方面,要突出地方联合执法的协调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的裁量权界限。此外,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需明确纠纷审查的机关、纠纷解决形式以及审查方式。

    最后,于文豪博士结合美国的“州际协定”、德国的“共同任务”、法国的“地方自治”、日本的“自治行政”制度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区域协同治理在形式上需逐步实现由自发性协同向合法性协同的过渡;二是完善制度设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由无序竞争到主动协同,最终达到依法协同的目标。

    在论坛的评议阶段,与会老师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建议。曹富国教授提出了地方独立人格应当如何体现的问题;尹飞教授则提出了各地区之间如何协调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问题。此外,张小平副教授、赵真博士等人也纷纷对上述问题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尽管很多问题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问题的提出也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正如尹飞教授一直以来所强调的,学院举办的学术沙龙活动,是学术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大家提供一个合作交流的平台,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使各位老师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受到新思路的启发。

    至此,本次“学院难路”学术沙龙活动在一片欢乐祥和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尹力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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