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学院李轩副教授主编的《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视角》一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平教授以《律师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立法》为题为本书作序,充分肯定律师参与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作为,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立法。法制日报对此书出版进行了报道:(该书)以律师的视角,结合2013年以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观察与思考,以及2015年最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要点做了实务解读,并对于今后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点做了立法建议探讨,并主张借力司法改革助推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者认为应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实施以下措施:科学设置司法官遴选制度、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司法改革、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严格实行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尝试实行司法人员“倍薪”制等。
李轩副教授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学科研工作,并兼任中国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有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尤其在律师界和公益诉讼领域具有较大影响。2012年前后,李轩副教授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委托,相继主持起草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修改建议稿》、《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再修改建议稿》并经全国律协邀请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等机构和相关专家学者论证完善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参与立法咨询调研,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积极献言献策。2011年11月27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上海、浙江等多个省市的地方律协协办的“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在我校学术会堂报告厅隆重举行。会议主题是想汇聚广大律师同仁提出代表律师界的对民事诉讼修改建议,律师界的积极参与盛况以及之后所形成的律师建议稿都令业界倍感欣喜和鼓舞。正如江平先生所言:“律师兴则国家兴!”。近年来律师界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这与以往的律师界对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的漠不关心形成鲜明对比,表明律师界告别了立法失声时代。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建议稿中的部分建议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尤其是2015年2月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得到采纳。例如,规定二审原则上必须开庭审理;规定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增加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增加回避事由;增设庭审庭前会议制度。令人略感遗憾的是,建议稿中仍有诸多务实的制度并未得到采纳,例如,调查令制度、交叉诉讼制度、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等。正是基于这些经历和修法遗留问题,在全国律协的支持下,李轩副教授携手朱树英、蒋勇、谭芳、吴革等业界知名律师,领衔主编了此书。
全书共分为四编。第一编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总体思路”。该编主要收录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建议稿的说明以及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会议综述,体现了律师建议稿的宏观思路,即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立法取向,是对律师建议稿形成过程的“记录”。此次律师建议稿采取律师集体审议表决的方式逐条通过,是全国律师的智慧结晶。第二编是“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再修改建议稿》以及《律师再修改二次建议稿》进行了完整介绍,该编同时收录了由李轩副教授、李刚律师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公益诉讼制度律师修改建议稿>》。第三编是“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论证与争鸣”。该编共收录17篇文章,均为律师对民事诉讼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涉及内容包括对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制等问题。第四编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立法的业界评价与媒体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律师界积极参与到立法之中,对于这一现象,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均给予正面评价。
该书从司法实务视角出发,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言良多。一是书中建议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是相关立法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要参考。本书第二编完整的记录了《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建议稿及理由,律师界着眼于立案难、回避难、取证难、保全难等民事诉讼实践难题,将交叉诉讼、无因回避、调查令等新制度纳入其中。二是该书有助于加强立法的民主监督,从而更好地优化法治环境。有人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界形成建议稿开创了中国律师参与国家立法的先河,当律师、社会各界公民积极的参与到国家立法中时,法律才能更多的体现公民的意志,才能出台一部科学、完善的民事诉讼法。三是该书可进一步推动律师参与立法。我国律师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远不及国外律师,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律师们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建言献策,激发了律师们参与立法的热情。四是该书是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上好参考资料。律师建议稿中包含多项创新制度,有助于读者了解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修订历程,是学习、做研究的好助手。
在前言和后记中,李轩副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未来再次修法的立法建议:(1)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诉权保障为重点,促进司法公正;(2)以发展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远期目标,在对职权主义模式进行改造的同时,适当强化法官义务,防止司法不作为;(3)以程序本位主义和程序法定主义为基础,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设计,重塑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4)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促进司法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5)全面清理甄别司法解释,将其合理内容法典化,消除司法解释与立法的冲突。作者同时主张借力于第三轮司法改革,助推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完善,以破除当前司法恣意、司法不作为、司法行政化和司法腐败的困境,促进个案公正,最终通过良性司法实现普遍正义。主张必须以此次司法改革为契机,以司法公正为导向,创新并实施以下措施以重塑司法的公信力:重构司法权配置、科学设置司法官遴选制度,奠定司法公正的人力资源基础;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庭审制度改革,重申正当程序原则;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确保法官保有“司法良知”和“人格独立”;严格实行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倒逼民事司法公正;尝试实行司法人员“倍薪”制,实行高薪养廉。全书的最后还附有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关联法律、司法解释选编。
民事诉讼是整个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司法公正与否,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惟有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始终关注并不断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才能逐步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才能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视角》一书的出版不仅有助于激励律师界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立法的热情,而且为立法机关今后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提供有效参考。更为重要的是,该书所畅言的各项创新措施对于破解当前司法不公困境、促进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均有显著助益。
(文/吕春华、刘煜辉)
附1:
江平先生序:律师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立法
多年前我曾断言:“律师兴则国家兴!”言下之意,律师业的成败关乎国家法治的兴亡。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治才能够更加完善,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才有希望。我很高兴地看到,这些年,中国律师已经崛起并逐步成长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甚至是民主、法治和宪政人权领域的引领力量。他们或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律顾问,或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活跃在市场经济前沿阵地,也奋斗在权利保障的各类案件中。尤其是在刑事辩护领域,部分律师的坚守越来越多地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他们不仅致力于个案权利的维护,还参与平反或防范了众多冤假错案,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依法抗争的“死磕”精神甚至深刻地影响了部分公安司法人员的躬身自省,成为公民社会培育过程中人格转型的开创者和引路人。
但是,毋庸讳言,当前中国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比不上他们的外国同行,对立法普遍缺乏热情就是一个明证。我曾经呼吁律师应该更多地参与政治;在政治参与的直接途径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参与立法不啻一种间接参与政治的有效方式。我认为,律师参与立法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全面反映民意。人们都说,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普罗大众对立法有什么需求,希望保护什么、防范什么、惩治什么,律师一般掌握得比较清楚而且全面。律师参与立法无疑有助于将来自民间的权利呼声传达给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人员,有助于立法的全面吸收和民意采纳。
二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执业环境好转。作为法律的最直接消费者,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执业效果。现实中,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中国律师都还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障碍。基于执业过程中的切身体会,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无疑有助于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三是律师参与立法有助于加强立法的民主监督。我注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作为一种相对中立的民间力量,律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诸环节,无疑有助于加强立法的民主监督,促进立法机关择善而从,从而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优化法治环境。
我们知道,立法是多方面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只有各种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合理采纳,立法者才能做到兼听则明,从善而“立”。律师参与博弈,是立法过程中达成平衡与妥协的重要因素。在法治发达国家,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作为院外集团进行立法游说是一种普遍做法,很多律师组织甚至直接起草法律案或示范法而获议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通过成为法律规则。相形之下,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显然要逊色得多。这固然与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有关,但无疑也有律师眼界长短高低的问题。
我曾说过,律师既要追求服务之道,也要追求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来服务,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能;治国之道则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这是律师的宏观责任。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很多律师对社会公共事务总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顾埋头于打理自己的业务或致力于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勤勉服务,那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因此忽视甚至排斥其社会和国家责任,那就是短视的。参与立法,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律师行业提出的要求,是人民赋予律师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乃至国家责任,转型时期的中国律师尤其应当如此。
当然,我注意到近年来我们的律师协会和部分律师在立法方面也开始有所作为,尤其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律师参与讨论很热烈,也提出了非常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得到了法学界的响应和立法机关的采纳。但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领域,我听到的来自于律师界的声音还很少。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似乎是一个例外,全国律协不仅两次提交了律师修改建议稿,还邀请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了论证,采取全国律师代表开会逐条讨论通过立法建议的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尝试。虽然提出的立法建议最终采纳得不多,但这种积极参与的精神值得肯定和继续发扬。
总之,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是律师执业的高级境界。我希望各级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能行动起来,通过各种公开平台和方式方法尽量参与每一步法律的立、改、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律师界不应放过每一次发声的机会。而且,参与立法绝不应只是少数律师的事情,也不能指望每役必成、一蹴而就。只有群策群力、锲而不舍,律师参与立法才会有更大的作为。
有感于律师参与立法的特殊意义,在李轩博士领衔主编的《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视角》行将付梓之际,欣然为序。
附2:
《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律师视角》编委会
主编: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成员:吴 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树英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晓斌 北京市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宝健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晓青 上海市徐晓青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庞 标 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
蒋 勇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 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 刚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
楼 韬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