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9日,我院陈华彬教授所著《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一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分12章,近45万字。该书是陈华彬教授以《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申报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功后,历经数年研究而取得的最终成果。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上述著作依据物权法基本理论体系,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方法依次研究了物权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物权法定主义之存废与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行为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财产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与空间权体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先占、添附及货币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物权立法中的用益物权,物权立法中的担保物权,以及物权立法中的占有制度等等。
上述著作的作者本着对科学、民主、法治之追求,倾其心力,谨慎从事,完成此书。每一部分的研究既着重于物权法理论的阐述,更着眼于外国立法例、外国经验的借鉴,使得出的结论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兼顾个人财产所有权之确保、兼顾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旨在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公平、统一的物权法律秩序。
(供稿人:李欣、陈登宇、李子薇)
附:陈华彬教授所著《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一书的“序言”
中国之有物权法的制定,始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将物权置于第3编,下分7章:第1章通则、第2章所有权、第3章地上权、第4章永佃权、第5章地役权、第6章担保物权。其中担保物权又再分为抵押权、土地债务、不动产质权与动产质权四种。第7章规定占有,称为一种事实状态。《大清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编纂,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其中物权编共分9章,废弃《大清民律草案》第6章担保物权之章名,将抵押权、质权各列一章,并增加规定典权一章。典权之增加规定,为《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的重大突破。不过,该草案亦未正式颁行,当时司法部仅于1926年通令各级法院参酌采用总则编与债编,物权编不在其内。1927年北伐成功,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其中物权编于同年11月30日公布,翌年5月5日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物权法。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废除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民国六法”。从此,民法典上的物权制度及正式的物权法不复存在、销声匿迹。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梁慧星等人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梁慧星等九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编纂民法典草案。同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梁慧星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决议委托梁慧星负责起草物权法草案。1999年10月梁慧星负责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完成。此后又有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之问世。在这两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过多个物权法草案,历经艰苦努力,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3年陈华彬以《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课题申报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功,随即收集资料、出外调查、参与物权法研讨会。本书为该项目(课题编号:03SFB2020)的最终研究成果。
本书依据物权法基本理论体系,遵循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方法,依次研究了物权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物权法定主义之存废与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行为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财产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与空间权体系的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先占、添附及货币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物权立法中的用益物权,物权立法中的担保物权,以及物权立法中的占有制度等等。每一部分的研究既着重于物权法理论的阐述,更着眼于外国立法例、外国经验的借鉴,使得出的结论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兼顾个人财产所有权之确保、兼顾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旨在建立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公平、统一的物权法律秩序。
我们不敢奢望在本书中提出的立法建议为立法机关所采纳。但本着对科学、民主、法治之追求,倾其心力,谨慎从事,完成此书。虽因学识、眼界、社会经验和时间的局限,对中国物权法问题的把握或有不准,对国外判例、学说的取舍或有未当,所提立法建议或有不切合实际,但本书仍不失其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其若能为各界人士了解、掌握,作为评价、检讨、完善未来物权法的参照,并为各级法院民事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为学习、研究、讲授民法的学生、学者、教员提供参考,则幸甚!
是为序。
陈华彬
2014年1月1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