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陈华彬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合著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物权法(第六版)》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教科书首版于1997年9月付梓问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地区的第一部物权法教科书,该书刊印以来即受到学界的热烈欢迎和普遍好评,迅速为全国政法院校、各大学法学院(系)所接受,成为历届法科学生的基本教材、首选教材或必读教材。该书合璧东西、汲新承典,历经19年沧桑巨变、学海浮沉仍显示出其极强的学术活力,是法学界为数不多的能持续出版近20年的教材,至今已发行百万余册,是法学教育领域的一部经典教科书,于国内、国际民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我国物权法学的教育事业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近日出版的该《物权法(第六版)》是在2010年第五版的基础上作了重大修订而成的。它反映、总结和吸纳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以来中国民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对物权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将2009年5月、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具体适用《物权法》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予以纳入。另外,鉴于近年来域外相关物权法的更新、发展,第六版修订了原第五版中的相关信息,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订后的最新内容及其最新解释成果。全书体例严明,逻辑谨严,运笔大气,文字畅达,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是一部优秀的物权法教科书。
附:
《物权法》第六版出版说明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将规范财产(财货)关系的法律分为物权法、债法及无体财产(智慧财产)法三大部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物权的利用关系的法律,债法是规范财产的流转(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单方允诺等所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至于无体财产则由民事特别法予以规范。物权法因以规范有体财产的归属与物权的利用,以保护财货的归属秩序、财货的享有及静的安全为目的,故于此三者中居于首要和基础地位。自1978年起,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等)较早受到重视。1984年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农村转移到城市,至1986年4月,中国正式颁布了《民法通则》,但该法未使用“物权”一词。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近四十年的漫长时期里拒绝承认物权概念的必然结果。大约从1987年起,民法学界开始将研究的视野移向物权法。一些冷静而严肃的学者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物权制度及其体系的问题。1992年以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立法机关遂将物权法的制定纳入议事日程,决定制定中国物权法。于是需要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这部《物权法》教科书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于1997年9月出版与读者见面的,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物权法教科书。从那时起到现在,近二十年时间过去了。20年来,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物权法的发展从总体上呈现出繁荣的景象。更为重要的是,历经数年的努力,我国终于于2007年颁行了《物权法》,于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3月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于2015年3月国务院颁行了《不动产登记条例》、于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行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均系我国物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现今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物权法》教科书第六版,是对2010年第五版作了较大修订而成的。此次修订,我们在利用2010年第五版的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更吸纳和总结了近年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具体适用《物权法》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予以纳入。另外,鉴于近年来域外相关物权法的更新、发展,此第六版修订了原第五版中的相关信息,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订后的最新内容及其最新解释成果。最后,该第六版也对原第五版中的个别文字表述予以了更新、变易。作者希冀该教科书第六版能够兼顾理论性和实用性,为读者提供准确、简洁、清晰、明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知识。此外,本教科书第六版参考了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地区、德国、日本等国内外诸多学者新近以来的著述,此点谨特别说明,并向所参考著述的作者致以敬意。
尽管我们本着对科学、民主与法治之追求,对国家、民族和人民负责之精神,倾力以赴,但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以便下次修订时加以完善。
梁慧星 陈华彬
2016年3月15日
(文/朱曦 图/白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