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白斌博士《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基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重构》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AA类期刊)2013年第6期。文章以媒体广泛报道的“深圳联防队员入室强奸案”为引,认为,宪法第39条所规定的住宅自由,其所真正保障者并非被称为“住宅”的那种物理性的建筑结构,而是保障人格的精神和身体存在于其中的私密且安宁之物理空间,使其免于公权力或他人的干扰,俾利于公民之私生活在其中得以无阻碍地自由展开。作为宪法的具体化,刑法规范和刑事判决理应承载并实践宪法之精神与价值。主流刑法学说以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择一重罪处理相应的“入户犯罪”,显然忽略了“住宅”在国法秩序中所具有的独立于住宅内的人身、财产等的规范价值,亦欠缺对刑法为实践上述宪法规范而为之体系性安排的切实体认,未能对“入户”犯罪与“户内”犯罪的定性及其规范评价作必要的区分,进而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的影响。为全面评价刑法规范体系中的“涉户犯罪”,首先应根据“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得以自由展开之物理空间的和平与安宁之价值是否受到显著损害”这一基准,将“涉户犯罪”区分为“单纯形式性的涉户犯罪”和“实质性的涉户犯罪”;进而再根据“进入住宅的合法性状况”和“是否有预谋地在住宅之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两项基准,构建出“实质性的涉户犯罪”的四阶层结构;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作为目的的犯罪在刑法文本中有无“情节恶劣(或严重),加重处罚”或“情节较轻的,减免处罚”的规定,对除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之外的其他入户犯罪加以体系性的区别处理,方为妥当。
李海明副教授《论退休自愿及其限制》一文,发表在《中国法学》(A类期刊)2013年第4期。针对退休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在不同的情境中、不同的视角下均会有不同的答案。文章认为,纵观退休这一现象产生、发展的过程,尤其是梳理劳动者“自愿退休、强制退休、再回归自愿退休”的脉络后,退休的权利本质则会呈现出来。因此在大众关注延迟退休年龄以及推行弹性退休制的话题下,详细阐释退休自愿及其限制的理论与实践,既具有塑造劳动合同法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又具有开化知识之功效。文章提出,退休自愿是退休权的内核,它不仅是选择的自由,更是一种选择的能力;从退休的效果来看,它不仅关涉休息、休养、工作、经济补偿等具体权利,而且关涉人口、就业、社保等社会政策。因此,不仅要分别规定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的要件、程序,而且要从高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角度完善立法,以保障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