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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一卷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发布时间:2018/11/03

    编者、作者与读者是决定学术期刊品质与影响力的关键群体,办好学术期刊离不开三者的良性共通与互为助力。优质的作者群体提供具有真知灼见、经得起岁月沉淀的高质量稿件,负责任的编辑群体以纯粹的学术态度、专业的学术水准遴选并呈现优质稿件,为读者持续输送“有价值的思想”。如此,方能在日益壮大的“刊海”中永葆刊物的青春与活力。《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一卷编委会将怀着对每一位作者和每一篇来稿的最大尊重,秉持“以稿件质量为唯一依据”的用稿原则遴选稿件,以“学术之精神”打造“卓越之期刊”。毋庸讳言,稿件的审读与遴选是一个较为“主观化”的学术活动,它考验着编辑者的学术良心。因此,这种学术活动亦需遵循一定之规范,带着“客观化”的程序与标准之“镣铐”跳舞。为审慎对待每一篇来稿,保证审稿流程公开透明,保护作者群体对刊物品质的高度信赖,特制定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刊坚持“唯质量用稿”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

    第二条

    所有来稿,由《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成员自主负责审校,指导教师保有对拟刊用文章的“一票否决权”。

    对于疑难稿件,必要时可征求编辑部外的专门研究人员之意见,以供编委会和指导教师参照。

    第三条

    所有来稿,经分稿环节、审稿环节与回复环节,最终将本刊对稿件审读后形成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

    第四条

    所有来稿,由各初审编辑负责审读并独立撰写审稿意见。各初审编辑应在对稿件主题与文章内容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严谨、专业的态度进行审读并完成审稿意见。

    第五条

    初审编辑,由各审稿组组长担任。

    各审稿组组员应按照组长之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读文章并撰写内部意见或者批注供组长参考。

    对于字数较少、选题通识性较强且论证并不复杂的简单稿件,主编、副主编可以指定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

    第六条

    所有来稿,均施行编委会下的主编责任制。主编、副主编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承担责任。

    主编、副主编承担责任后,有权针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上述错误问询、批评各审稿组组长,必要时可撤销其组长职务。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的,参照审稿组组长的权责办理。

    二、分稿规则

    第七条

    所有来稿,由主编依据稿件选题、稿件基本内容、稿件规范性、稿件审理难度、各审稿组审稿状态与时限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内分发至各初审编辑。

    第八条

    出于兼顾作者需求与审稿效率之考量,对于同一作者投递的多篇稿件,编委会在4个月内至多选择两篇进行实质审查并提供审稿意见,作者亦可自行决定所投文章的审读顺序。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编委会审查的第二篇稿件之审稿期限自第一篇稿件的初审程序结束后起算。

    第九条

    出于尊重编辑劳动成果、对作者负责、保障审稿机制的可持续性运作之考量,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来稿,编委会可以要求作者提供专投承诺,以此作为启动初审程序的前提:①一次性向本刊投递多篇稿件的;②先前曾向本刊或者其他刊物有一稿多投后又中途撤稿的(以确有证据为前提);③存在一稿多发行为的(以知网检索情况为准)。

    第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具备基本法学研究价值的来稿,主编、副主编有权在收稿的10日内回复作者,并终止审稿程序,不再进行初审。

    前款规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指冒名或者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在30%以上的稿件;前款规定的不具有基本学术价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不符合法学学术期刊公认的学术规范或者注释体例的;②正文部分字数在8000字以下或者注释中未包含15篇以上不同参考文献的;③选题与法学学科显著不相关的;④选题已被多次讨论且论证内容严重缺乏创新性的。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来稿,编委会应向指导教师、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保有进一步追责的权利:①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在40%以上的;②一稿多发或者做出专投承诺后再撤稿的;③冒名投稿的。

    三、初审规则

    第十二条

    审稿期限一般为1个月(逢法定节日顺延),自作者所投稿件到达本刊邮箱之日的次日起算。作者投稿后,在初审期限内,又发送针对同一篇来稿的多个修改版本至本刊邮箱的,以首次投稿文本及日期为准。

    初审编辑应在规定的审稿时限内将审稿意见发送给主编、副主编。

    第十三条

    所有来稿,初审编辑在完成审读后,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种审稿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

    初审编辑撰写的审稿意见应区分为供主编、副主编复核的内部意见和供作者阅读的回复意见。前者应言简意赅、清晰直观地反映出初审编辑对该文的倾向性意见;后者应说理充分、逻辑完整而严密地指出该文值得肯定之处以及问题所在。

    第十四条

    主编、副主编在收到初审编辑提交的审稿意见后,应与其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倾向性意见。

    除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外,主编、副主编无权改变初审编辑给出的未通过初审以及修改后复审这两种倾向性意见。

    对于初审编辑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这两种倾向性意见的稿件,主编、副主编应终结初审程序并在10日内组织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低,写作质量一般或者较差的,不具有发表可能性或者需大修才能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可以较为简洁和严谨,但须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见等实质内容。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大修:①缩小文章选题或者变更文章的切入点(或主要线索);②调整文章中一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是内容而非文字表述);③调整文章中多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④调整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主要论证方式以避免对已有的研究的简单复述;⑤文章核心论点论证严重不足(或论证偏离中心)。

    第十六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但写作质量一般,文章选题价值一般但写作质量较高,需中等幅度修改才能达到发表要求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复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应当较为详实和充分,指出文章的可取之处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并提供较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修改期限供作者参考。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由主编、副主编将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馈给原初审编辑。原初审编辑认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过初审的,交由主编、副主编组织复审程序。原初审编辑认为仍不能通过初审的,给出需继续修改的意见并发回给作者继续修改。作者放弃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初审编辑可给出终结审稿程序的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中等幅度修改:①调整文章中一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或者多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②补充案例或者数据以增强文章说服力的;③大幅度删减或者增加脚注并可能影响文章正文部分的;④调整文章结构并可能导致文章中一级标题、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或者内容删减的;⑤增强论证或增强前后文的逻辑联系的。

    第十七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且文章质量较高,需经小幅度修改即可达到发表要求或者无需修改即可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的审稿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小幅度小改:①调整文章语言;②调整文章部分脚注以增强规范性;③调整文章中一到两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④微调文章的结构,不会导致文章一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当作者针对自己投稿文章的审稿意见以实名的方式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具有实质内容时,主编、副主编应对该来稿及审稿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作者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或者无实质内容的异议,主编、副主编可以不予回复。

    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的,应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审编辑进行再审;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不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应明确地回复作者,坚持初审编辑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终结审稿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来稿,作者对文章进行大修后再次来稿,原初审编辑应对该文的修改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原初审编辑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有实质性变化且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契合,应将相关情况报至主编、副主编处,重新启动初审程序;若审查后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无实质变化或者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偏离,经主编、副主编同意,可以不再启动初审程序,并回复作者。

    四、复审规则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由主编、副主编、所有初审编辑参加。

    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在复审前对稿件主题与稿件参考文献有充分了解,对文章内容与初审意见有充分认识,以保证复审的顺利进行。

    复审由该篇来稿的初审编辑对文章主题、值得肯定与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清晰、全面的介绍,并阐述自己对该篇文章的复审意见。其他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当对自己认为该篇文章存在的疑义之处进行提问并充分讨论。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参加复审程序的编辑应当对来稿是否通过复审进行表决。绝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通过复审。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是否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决定。不足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未通过复审。

    编委会应当对复审情况进行记录,对编辑不同复审意见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来稿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修改后用稿通知书或者用稿通告书。来稿未能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拒稿通知,简要阐述拒稿理由,审稿程序终结。

    复审程序一般自通过初审之日起25日内结束。对于疑难稿件,编委会讨论后认为需征求编委会外专门研究人员意见的,复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于收到该专门人员的意见后再行做出复审决定。

    五、终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复审通过的稿件,在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复确认并提供作者信息的,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主编、副主编应通过终审,并在做出终审决定的7日内将用稿通知的扫描件发送给作者。

    前述特别充分的理由包括:文章存在著作权纠纷;文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文章存在政治上的明显不适宜性;指导教师认为文章质量不能达到发表要求;主编、副主编书面提出并经指导教师认可的其他理由。

    六、审稿意见使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编委会对初审编辑所撰写的审稿意见拥有相关作品权利。

    编委会可以定期有选择性地对初审意见进行公开、传播。公开、传播内容以回复作者的审稿意见为限并保护作者姓名等个人信息。传播前编委会将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作者。

    编委会应当对决定用稿的审稿意见进行公开。公开前可以不通知作者。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对《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一卷的全体编辑具有约束力。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二卷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完成终审的稿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稿件,不适用本规则。

    附:

    《中财法律评论》注释体例(第十一卷)

    注释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必要补充说明,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不用尾注;当论文正文某处需要予以注释时,采用圆圈内加阿拉伯数字并书写在相应文字的右上角,以示需要予以注释,注释一律标注在标点符号之后,如:“…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注释内容书写在标明有对应注释的正文的同一页下端(正文与页码之间),注释要每页重新编号。注释为宋体五号字。标清具体页码,如引用页数为两页以上,中间以“-”隔开,如:“第55-58页”。

    脚注序号后空一格,书写脚注内容,如:“① 龚柏华:《中国与WTO争端解决:2011年回顾与2012年展望》,《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第2期,第5-13页。”

    (一)著作类

    一般格式:作者、书名、卷次、出版社名、版次、引用部分页码;作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重复出现时可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样。

    1.专著: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5页。

    2.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3.教材: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4.译作:[英]迈克尔·赞德著:《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二)论文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载何出版物、出版时间(出版刊数)、所引用的页码。

    1.期刊文章: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30页。

    2.著作中的文章(析出文献):顾功耘:“关于商法基础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3.报纸文章:乔晓阳:“规范证券市场,强化监督机构”,载《人民日报》1998年10月28日,第5版。

    4.学位论文:姓名:“论文名称”,学校年份论文性质,页码。如,夏引业:“法教义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25页。

    (三)外文类

    1.引用著作,书名需要大写。

    Robert H. Jackson,THE STRUGGLE FOR JUDICIAL SUPREMACY:A STUDY OF A CRISIS INAMERICAN POWER POLIT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2.

    2.引用论文,论文题目需要斜体。

    Joseph J. Giunta,Standing, Separation of powersand theDemise of the Public Citizen,24 Am.U.L.REV. 835,(1975).

    Louis Henkin,Is There aPolitical QuestionDortrine85 YALE L. J. 597,(1976).

    G.B. Madison,“How Individualistic is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Peter J. Boettke,ed,TheLegacy of Friedrich von Haye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9,p. 134.

    3.引用案例:

    Guilligan v. Morgan,413 U.S.Ⅰ,10-11(1973).

    4. Supra(见上).

    5. Ibid(同一出处).

    英语之外的语种,请根据其各自习惯注释。

    (四)网络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网址、最后访问时间。

    例如:扬之水:“两宋茶诗与茶事”,http://www.literature.org.cn/Article.asp?ID=199,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9月13日。

    (五)其他

    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引用资料作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3.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者,注释例:第2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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