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金融法论坛之四]
世界贸易组织(WTO)稀土案中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
主讲人:André de Hoogh(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部教授)

主持人:张小平(中国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论人:朱家贤(中国环境金融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间: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晚6:30-8:30
地点: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主教408教室
背景介绍:2012年3月,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第4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2条规定,向中国政府提出磋商请求。各方于2012年4月25日-26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没有取得结果。2012年6月27日,上述3个成员根据DSU第6条提出组成专家组请求。WTO争端解决实体(DSB)在2012年7月23日例会上决定根据DSU第9.1款规定设立专家组,审理由各成员提出的争议。
WTO于2014年3月26日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简称稀土案)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稀土出口管理措施违规。针对专家组上述裁决,美方于4月8日提交上诉请求,中方随后对美国提出交叉上诉请求,并于4月25日对欧盟、日本提出上诉请求。
2014年8月8日,WTO公布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此前WTO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
在该案中,中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款“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穷竭的自然资源”,进行抗辩,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结果的影响以及条款规定问题,最终败诉。
在WTO争端接解决 机制对国际法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环境与贸易问题越来越多出现交叉的情况下,如何理解WTO规则中的环境例外及WTO规则解释使用的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André教授长期从事国际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将从专业角度结合稀土案阐述WTO语境下环境和贸易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