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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54期举行 德国民法总论研读(一)

    发布时间:2025/04/20

    4月16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54期私法工作坊如期举办,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生齐聚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共同研读汉斯·布洛克斯与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所著《德国民法总论》第二部分“法律行为”的第四、五、六节,并由四位同学作汇报分享。

    耿鹤楠同学、严俊同学分享对第四节“合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理解。两位同学从合同的产生和意义入手,阐明合同自由于合同而言的重要性,进一步明晰合同的概念和产生合同的四大前提,再由基础知识过渡到对该节核心内容——意思表示的阐述。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部分组成,意思是指表意人内心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以及效果意思。表示是外部的表达行为,通常有三种形式:明示、默示和沉默,沉默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在汇报过程中,参会人一起讨论了当表示意思或效果意思出现瑕疵时,意思表示是按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成立还是按受领人的理解成立,并进一步分析意思表示的法律解释规则。随后汇报人还就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区分等内容进行了分享,并从单方参与和多方参与的角度,将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种。

    赵梦霄同学负责汇报第五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的阅读思考和体会。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权利变动的核心概念:前者以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后者直接导致权利转移或变更(如物权合意与公示结合的所有权转让)。二者遵循抽象原则(无因性),即处分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物权转移),以此保障交易安全(如第三人善意取得),但也可能削弱原权利人的保护。实践中通过“整体性法律行为”或“附条件处分”缓和其严格性。两者的区分是物权变动的基础,抽象原则在效率与安全间寻求平衡,需结合善意取得等制度弥补潜在漏洞,最终实现法律秩序与公平的统一。

    肖源同学详细阐述了第六节“对法律行为的解释”的内容,并分享自己的感悟。法律行为作为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追求实际法律效果的外在事实情况,对法律行为的正确理解建构在对其核心意思表示的解释之上。内心效果意思的追求和外在表示的错位导致法律人需要探明当事人的真意。兼顾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动态平衡,站在保护表意人和受领人利益的立场之下,分别采用自然解释和规范性解释的方法。自然解释意在探明表意人的真意,规范解释意在保护受领人的信赖利益,探明表示的客观含义。不同方法适用应当基于不同的场合。我国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解释的倾向于以受领人信赖利益保护为重,但表意人可以通过撤销来消除其错误表示的影响。

    文/图 耿鹤楠

    审/陈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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