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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物权,最基本的财富

    发布时间:2007/11/17
           《检察日报》2007年10月26日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强调“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从而全面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些,都给当今中国的财富以及创造财富活动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意义。
     
            当财富不再遭受意识形态的“冷眼”,当国人正摩拳擦掌准备努力创富之时,我们必须冷静思考,整个社会包括那些积极创富者应该持有一种什么样的财富观?毫无疑问,那应该是一种“阳光财富”观:即无论是财富的创造、财富的管理,还是财富的支出,都应该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也就是说,财富必须是“阳光”的——要“来得阳光、长得阳光、花得阳光”。
     
            近日,本报记者就“十七大报告中的‘财富’观”、“财富与物权的关系”等话题,采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博士。
     

    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十七大报告—— 

    “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专家解读】 

         物权与财富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尹飞博士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简而言之,物权是一种最基本的财富。他进一步解释说,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种“物”主要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比如说房产、汽车等。而财富的涵义则更为广泛,是指所有的可以直接用金钱加以计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比如债权、股权。二者虽然不属于物权,但却是一种财富。“《物权法》就是保障人们拥有最基本的财产权,比如报告中提到的‘住有所居’的住宅。”尹飞说。

         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而平等保护则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王利明教授介绍说,所谓平等保护,就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比如,在“住有所居”方面,《物权法》强化了对公民的住宅所有权的保护,因为住宅是公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也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一个国家要真正做到人们“住有所居”,首先就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效避免了政府滥用公权力随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物权法》对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王利明教授说。 

    促进社会公平共创阳光财富

    十七大报告——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专家解读】

    尹飞博士认为,十七大报告中的“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论述,其实就是呼唤阳光财富。“从法律的角度说,财富表现为对某种财产的支配权。权利英文表述为‘Right’,本身含有正确、正当之义,也就是说,财富的取得必须是正当合法的,是阳光的。这样的财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至于报告中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论述,则更体现了阳光财富理念。尹飞博士说,过去我们在初次分配中过多强调效率,容易导致收入差距过分拉大,比如一些垄断行业常常私发滥发奖金、福利,打着“效率”的旗号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现在我们强调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也是在防止暗箱操作,在分配制度上更加阳光。再分配环节的公正和阳光,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公共财产的支配或者说公共财政上,要求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拨付体系,同时要向那些事关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倾斜,比如教育、医疗卫生等,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创富成果。

    尹飞博士最后表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确立了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原则,十七大报告鼓励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并强调通过深化改革着力改善民生,这样就可以使人们形成真正的恒产,保证全体人民共同享有阳光财富。正如利明教授所指出的,这样才能有助于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从而共同创造阳光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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