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徐卫东教授、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甄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莫少平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以及部分在京高校法学院(系)负责人,北京
部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代表以及有关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律部负责人应邀参会。
会议旨在探讨高校法学院(系)以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实验性法律课程为主的法律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学教育理念与法律实践教学改革”、“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育创新”等主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地研讨。
实践教学不能脱离价值培育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应该全面总结、谋划未来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律实践教学具有单纯的理论教学所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重视法律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是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需要,也是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学生创新能力的需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教授认为,在重视实践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学教育的价值追求。固然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缺少实际操作的技能,但如果我们仅仅培养这些实际技能也是不够的。在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不能代替价值教育和伦理教育。这就好比一个没有武德的人,他的武功越高,危害就愈大。
如果失去了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即便我们培养了很多高级法律人才,对法治建设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
王振民教授进一步指出,毕业生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去实习,应该是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学生从实务部门学习法律技术;另一方面,法律实务部门也应该积极地接受学生从学校中带去的一些新的观点和理念。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同样认为,我们在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时候,不能忽视对学生进行法治理念的教育。而所谓法治理念最根本的就是公平正义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认为,现在的高等教育是基本能够使学生掌握公平正义观念的,但是从实践来看,一个案件的公正与否,不仅要看法律效果,还必须兼顾社会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技术、诉讼技巧高超并不必然助益于社会和谐,单纯玩弄诉讼技巧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应该培养学生学会以法律共同体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形成共同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追求。
徐家力教授认为,纵观世界文明史,人类需要思想家,人类需要理论,尤其是在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理论先行是必须的。没有法学理论的先驱,我们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实践教学的定位与培养目标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在中国推进七年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校开设了这门课程。
甄贞教授认为,之所以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学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书本的学习,不仅仅局限于在课堂和院校当中学习,而应该到实践当中去,通过办案和接触社会来学习。
而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目标则是培养有公益心、有爱心、有奉献精神的法律人。只有这样的一批人走上法律岗位,我们才能期望他们在处理问题时候,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去考虑,能够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法律知识,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是以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为依托的,因此,无论是实践性课程还是整个法学教育,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授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所以在诊所法律教育当中,应当把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
薛峰副院长认为,一个成功的法律人应该学会动态管理自己的任务,能够高效的处理各种业务。比如一个人手上同时有三十个案件,同时在诉讼的程序中,如何才能更高效、更好地管理它们?而这种能力培养在传统教学内容里是缺位的。
而更重要的是,法律人必须学会在法律实践中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法官来讲,法官的威信和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权威应该让当事人肃然起敬,使他们对法律有敬畏感,从而能够自动地执行法律和判决。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法官没有威信,在当事人眼中,法庭审判只不过是一场演出而已。
因此,法律人应该把法律的权威内化为一种职业本能,自己的一言一行必须体现出法律的崇高和尊严。
在薛峰副院长看来,一个法律人才成长可以分成四个阶段,第一是基础阶段,第二是过渡阶段,第三是成才阶段,第四是提高阶段。基础阶段所从事的虽然是事务性工作,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对一个新人的成长却是非常重要的。过渡阶段则是把自己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成才阶段,则是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独立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高阶段,就是在自己的领域成为专家,能够真正变成有益于社会的人才。
肖金泉律师认为,实践教学的目的,要兼顾学生品格和法律技能的培养,二者缺一不可。对于法律技能的培养,关键是要让学生了解律师在解决案子的时候如何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综合思维的,从而进一步掌握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肖律师指出法科学生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并积极地学习现代财务及商业知识,形成经济大局观。
郭锋教授特别指出,我们在强调职业化教育的时候,不能忽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传授。一个具备良好法律功底的学生,进入法律实务系统后,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状态。反之,如果学生没有把基础学扎实,未来的法律之路对他来讲则会比较困难。因此,职业化培训,必须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实践教学的规范化与创新
现在,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大多数法学院(系)的共识,但是如何把理论和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如何来具体地开展实践教学,使之规范化、体系化,还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
徐卫东教授说,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各个高校现在都面临着经费、实践单位的接受能力、学生的重视程度等一系列问题的制约,我们在实践中应该克服困难,进一步探讨如何把实践性教学作为教学的一个完整的部分,如何进一步规划、管理和验收这一系列的问题。
郭锋教授指出,尽管现在许多学校都开展了法律实践教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实践教学还没有形成共识性规则。另外,对于实践教学,在探索的时候应当看到我们目前面临的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再找出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甄贞教授认为,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着较大的困难。比如说师资,有些学校是专职的,而有些则是兼职的,还有临时性的,这在很大成都上影响了诊所教学的质量。而建立一直稳定的教师队伍,有助于诊所教学的规范化和长期目标的实现。关于教学方式,很多新加入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并不是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特殊模式进行教学,而是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以教师讲授为主。另外,诊所法律教育所办理的案件应该是公益性质的,属于法律援助,但现在有一些学校提出“以诊所养诊所”的模式,事实上这已经背离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身份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障碍。
甄贞教授介绍说,学生没有律师证,很难在刑事案件当中扮演律师。而在美国,每一个州都有相应的立法,学生可以到实务部门做法律工作。她建议将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为实践性教学的开展提供便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艾茜老师认为,在实践教学中应注意区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和案例教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法律诊所教育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是不同的,在教学理念上有极大的反差。法律诊所不是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也不是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是美国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这两种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但在我国,很多法学院用假设的案例来替代法律诊所教育,最后出现的一个现象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最后真正做的还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在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上,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诊所课时的投入不足。有些院校是每学期36个课时,有些则是54课时,总体上差异比较大;其二是“学分”的问题。现在诊所课程大多是选修课,而这门课是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的,如果没有学分的激励,学会则可能会丧失选课的积极性。
来自新疆财经大学的赵俐教授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并不是实践教学惟一的模式,对于实践教学应当拓宽思路,加深认识。第一,在课程的设置方面,要从教学计划上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在低年级学生中,可以采取观摩法庭的方式。在高年级学生中,要强调模拟法庭的作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走进来,请地方的法院到模拟法庭实际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就是走出去,直接到法院去观摩。
中国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东华女士指出,由于诊所法律教育花费的经费是非常昂贵的,现在国际上出现的一个新趋势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向其他的课程推广,把诊所法律教育所坚持的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应用到多个学科中去,渗透到职业化的培训中去,这是诊所法律教育更长远生命力的体现。
中国的法学教育从恢复到现在,已经走过三十年的历程。三十年的时间里,为着中国的法治大业,老中青三代法律教育工作者披星戴月,日夜兼程。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教育从规模上已经蔚然大观———惶惶600多所法律院系,每年十余万毕业生。
规模的扩大带给我们了喜悦,也带给我们了反思。
如果九十年代的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是由市场需求这只手推动的话,那么,规模扩大之后,我们应思考的是如何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到集约式经营的转变,使我们培养的人才更能符合市场的需求。
法律实践教学的兴起,是这种反思的一个组成部分。希望以上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能引起您的共鸣或思考,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 (法制日报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