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6月21日报道:
“前置程序”对于司法独立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破坏。根据司法独立的精神,基于法律的判断做出一个裁定,而不需要基于行政处罚做出法律的裁定。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可能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前置程序”。
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用让•雅克•卢梭信笔写下的这句话来形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环境实在是再恰当不过了。
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就新版《证券法》正在起草一部“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可能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前置程序”,即:投资者提起有关证券纠纷的民事赔偿诉讼时,必须依据证监会或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但是,在采访中,法律界学者及律师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纸《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却有可能对受理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增加新的限制。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3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郭锋负责的《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调研》课题的任务是: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一部综合性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方案,以指导人民法院对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该课题分为三个研究阶段:证券欺诈侵权纠纷的现状与特点;法院审理证券欺诈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法院审理证券欺诈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重大法律问题。
眼下,该课题组成员正要赶赴各地法院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预计一个多月以后,调研回来思路就清晰了。”课题组一位成员19日下午告诉本报记者。
据了解,课题组成员系郭锋组织的,包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胡晓珂、吴韬博士和耿利航博士以及法院、证监会等实务界、理论界官员学者。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虚假陈述的规定比较健全,但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方面的司法解释现在还是处于空白,而且其中虚假陈述的部分条款还是值得商榷的。”郭锋说,取消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前置程序”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他的观点得到了课题组成员的赞同。
《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调研》课题的理论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证券欺诈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证券欺诈行为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理论、投资者损失认定原则和计算模型、采用共同诉讼机制解决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