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50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举行。我院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法学方法论》第五章“目的、逻辑与结果取向的解释”,研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至第58条内容。赖宇萱、姚欣彤、刘梦琪、杨玲同学汇报阅读《法学方法论》的体会,林睿尧、凌静、蒋蓓佳同学分享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理解。
赖宇萱汇报第五章第一节“针对‘法律目的’的解释”的阅读体会。本节重点介绍了运用目的解释分析案例时对于规范基础精神的探寻,包括目的解释在于探究法内在的理性,规范目的可能采取或明示或推断的方式,价值法学与利益法学相比不仅关注利益,还关注作为“目的要素”的法律的价值安排。
姚欣彤就第五章第二节“具体的逻辑论证模型”作汇报。本节重点介绍了违背思维规律、循环论证、论证跳跃、避免规避法律和避免规范冲突五个具体逻辑论证模型以及欧盟最高法院的实践运用。汇报主要从论证模型的概念、价值基础以及具体实例等方面展开,提出在解释方法的运用中应当避免的思维误区,从而为得出的解释结论的形式可靠性保驾护航。与会同学就私法案件中诉诸基本权利的可行性与相应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刘梦琪同学分享第五章第三节“结果取向的解释”的主要内容,认为本节体现了目的解释的结果论立场。其在汇报中重点讲述了四个部分,分别是结果取向解释的概念和意义、结果取向解释的限制、八个具体论证模型和欧盟对结果取向解释的论证模型。此外,其结合典型案例和我国的法律规定解释说明了归谬法、经济考量等具体论证模型,阐释了对结果取向解释运用的理解。
杨玲汇报第五章第四节“法的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法律经济学的目标与方法指出,法必须也能够发挥行为调控之效果,并且尤应注重形成预防性的激励,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成本和收益分析与最低防范成本主张若产权分配的效率利益高于交易成本,应当将产权分配给能够以最效率的方式使用它的人;经济分析的局限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宪法观念与立法者的价值安排和实证数据不足三个方面。与会同学讨论了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效率违约与合同解除等问题时的运用。
与会同学共同研习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至第58条,并就其中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林睿尧分享司法解释第50条至第52条的研读体会。第50条是关于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就此,与会同学探讨了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与通知到达的效力,并讨论了能否同时主张债务人继续履行和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第51条是关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履行后对债务人享有相应请求权的规定。根据本条,与会同学探讨了债务加入人履行非善意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并清偿时何种情况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原因以及本条司法解释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等问题。第52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认定,二是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的相关问题。
凌静汇报司法解释第53条至第55条的相关内容。第53条主要明确了当事人通过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须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的问题,就此与会同学讨论了没有解除权而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第54条是关于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关于本条,与会同学讨论了解除合同通知是否可以撤销以及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某条件成就后合同自动解除的效力。第55条是关于抵销权行使效力的认定,是对《民法典》第586条法定抵销的补充细化。针对本条,与会同学探讨了抵销溯及力的两种立法例的利弊。
蒋蓓佳汇报对司法解释第56条至第58条的理解。第56条是抵销参照适用抵充的规则,表明抵销场合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0条、第561条的规定。针对本条,与会同学讨论了违约金发挥不同作用时的抵充顺序判断。第57条为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得由侵权人主张抵销。关于本条,与会同学探讨了司法解释修改草案中相关条款的意图,并就侵权受害人能否主张抵销展开讨论。第58条系新增规定,主要内容为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文/图 蒋蓓佳
审/ 徐建刚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