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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工作坊第51期举行 合同编通则解释研究与法学方法论(八)

    发布时间:2024/05/07

    4月24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51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举行。我院二十余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共同研读《法学方法论》第六至八章内容。

    马骁同学汇报第六章第一节“针对形式论据的目的解释模型”的内容,即关于针对形式论据的目的论对立模型。在承接上一章作为解释方法构造的同时,本章主要揭示这些规范的目的和精神为何重要,以至于能够反驳许多已经熟知的模型,从而使它们沦为形式论据。本节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结果取向和经济分析几方面展开,着重强调了目的性考量在对立模型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了逻辑论证中的双重效果理论,启示同学们在学习中适当运用对立模型,其有助于论证的充分性并合乎逻辑。

    韦廷雪同学汇报第六章第二节“主、客观理论之争”的内容。该部分讨论法官在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充当的角色,即法官是贯彻立法者历史意图还是应在时代语境下进行法续造,由此产生了两种观点,即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各有优缺点,在具体法构造的适用中,因其自身特性有很大的缺陷。作者认为,应将两种理论相结合,才能确保法律适用者在不背离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时代背景进行法的续造,填补法律漏洞,这也符合宪法动态解释的要求。

    华元鹏汇报第六章第三节“法续造的基本形式”的内容。本节作者介绍了目的性限缩、具体类推、整体类推和目的性扩张四种法续造的形式。进行法续造时,首先要确定的是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具体而言,该漏洞是否为计划之外的漏洞。若不存在漏洞,则可通过目的性限缩进行法续造,反之可能用到具体类推、整体类推和目的性扩张的方法。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有关法律漏洞的争议,以及法律存在多元规制目的时可能出现的法续造困境。

    余川同学汇报第六章第四节“法律行为及合同的解释”的内容。作者认为,萨维尼的法解释理论亦能适用合同之解释,但需要结合当事人意思的特点对论证模型进行调整。书中首先区分了法解释与合同解释,而后根据合同解释的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分阐明了合同解释的目标是尽可能满足人们的正义观。最后,作者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释的三种具体方法:自然解释法、客观规范解释法以及合同的补充解释。

    高敬同学分享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的内容。在第一节“解释与具体化”中,作者认为,对于不确定性概念和一般条款,传统的解释模型无法胜任工作,因此需要在传统的解释之外进行一步“具体化”。所谓“一般条款”,表达的是一种“命令”,即法律规范所包含的“命令与禁止”;而“不确定性法概念”存在概念核心,只是尚需借助方法上的辅助手段予以探究或明确。在第二节“立法对法的具体化”中,作者介绍了德国法、刑法和欧盟法中解释和具体化的情况。

    钟云昌同学分享第七章第三节、第四节的内容。作者在这部分强调,一般条款也可由行政予以具体化,例如通过制定法规、命令等。私人创设的规范若具备约束力,则也可承担具体化之任务。法院则借助案例对比法来完成对法的具体化。同具体类推的情形一样,此时必须通过各种论据证明相似案件之间的可比性。法比较通常具有任意之性质,只构成“法认知源”。此时,必须予以证明的是,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为何可以参考外国法判例中的论证。

    肖长伟同学分享了第八章的内容。第八章主要介绍动态体系论以及案例分类法。动态体系论是对传统规范构成要件理论的突破,是在具体一般条款的微观层面形成规则标准。其需要从法中归纳出要素,各要素之间呈现比较性关系。要素可以形成合力,亦可相互抵消。案例类型的目标是使得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转化为可以涵摄的规范,其形成方式是案例对比法。通过形成案例类型,进而可以形成案例类型规范,该规范类似构成要件,需要累积性满足才可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使其区别于动态体系论。

    文/图 华元鹏

    审/陈诚 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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