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李建伟教授为我院师生作“公司治理的程序之维”讲座

    发布时间:2024/05/30

    5月28日晚7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应邀参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工作坊五周年系列活动,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202报告厅作主题为“公司治理的程序之维——以新《公司法》114条的展开”的讲座。讲座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主持,王湘淳副教授参加与谈,法学院逾200位同学踊跃参加,反响热烈。

    李建伟教授首先介绍了拉伦茨对法律行为类型的区分,明确公司决议在法律行为中的重要体系地位,并通过与民法体系下的合同(契约)的对比,指出我国公司法对于决议的规范与合同(契约)的规范存在差距,尤其是决议的作出离不开正当合法的决议程序。李建伟教授以域内外对程序价值认识的观点交叉,检视我国新旧公司法决议效力体系三分法,用具体案例对“轻微瑕疵”和“未受实质影响”在实践中的截然相反的认定分析了其背后的逻辑和成因。

    随后,李建伟教授围绕“我们应该如何认真的对待公司治理的程序规则”的问题,从股东会召集谈起,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层层递进的召集人程序设计,并重点关注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融会贯通新《公司法》概念体系,以“宏智科技双股东大会、双董事会案”的荒唐现象,展现了公司法中对于召集程序存在的漏洞。对于新《公司法》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新变化,他分析了新条款的贡献,同时也引申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书面答复的期间问题、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拒绝召开时股东如何行权的问题,以及在体系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中为何没有相对应的规定等问题,并展开深入浅出的分析。

    最后,李建伟教授表示,新《公司法》中第113条至115条看似普通却紧密联系,同学们应当具备问题意识,从看似普通的条文入手,以案例和实践的角度思考问题,才能更好地认识、理解以及运用新《公司法》。

    互动交流环节,王湘淳副教授就提案权行使、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具体细节表达了个人的理解与体会。秦政同学、马一清同学、何吕浩永同学等就讲座内容向李建伟教授提问。李建伟教授耐心而详细地回答了各位同学的问题。

    讲座最后,周游副教授对李建伟教授莅临商法工作坊五周年系列活动表示衷心感谢。

    文/吕浩永

    图/庄梓垚、刘鹏墨

    审/徐建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