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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法工作坊第56期举办 四校师生共议昆明某公司税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2024年5月31日晚,第56期财税法工作坊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四校财税法论坛”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本次论坛围绕“某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行政诉讼案”这一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本次论坛由厦门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学硕士孙美辰同学主持,四校研究生围绕“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性质研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与《税收征管法》《民法典》的位阶关系”“专利权作为纳税担保之客体的合理性”“纳税担保中的行政程序问题”四个主题进行观点分享与评议。本次论坛特别邀请到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老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维真老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貌老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宗涛老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聂淼老师、湘潭大学法学院王霞老师、广州大学法学院黄卫老师以及豫园股份税务部总经理韦国庆老师担任评议嘉宾。四校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实务界人士近百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针对主题一“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性质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潘银丽、叶嘉莹同学展开详细汇报。潘银丽同学首先分享了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关系界定的学理观点,而后从实体制度出发和程序制度分别予以阐述说明,并得出担保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的结论。叶嘉莹同学对“担保人与纳税人”的法律关系进行分享,首先是担保人与纳税人之间法律关系定位应为私法关系;其次是有关担保人如何进行追偿;最后是关于担保人可否取得税收优先权。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杜丹丹同学在评议中表示厦门大学的两位同学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担保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角度入手,论述了纳税担保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在关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汇报得出了实体制度中具有私法属性,程序制度中具有强烈公法色彩的结论。而关于担保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能完全定性为私法关系还存在深入探讨的空间。

    主题二则是有关“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与税收征管法民法典的位阶关系”,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范一媛同学和管皓同学展开汇报。首先,范一媛同学认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同属于公法领域,而《民法典》属于私法领域。从法秩序统一的视角来看,《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上位法是《税收征管法》,而非《民法典》。管皓同学就民法与税法中纳税担保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异同辨明展开分析,在把握公私、利益与风险分配三类关系的基础上,从理论与法律规范的双重视角出发,认为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因此,否定《民法典》作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之上位法。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胡淑倩同学针对以上汇报作出评议,她提到对于纳税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我们需要再审视纳税担保合同是否属于担保合同,彼此立法技术或者在制度设立上是否共通;第二,对于纳税担保财产的范围问题可以借鉴民法相关制度;第三,纳税担保发展的趋势必然是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和担保方式的多样。

    主题三为“专利权作为纳税担保客体的合理性”,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张馨予同学展开汇报。张馨予同学首先对案件进行梳理,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专利权能否作为纳税担保对象。第一步是根据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对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第二步是从法无禁止即可为角度进行分析,纳税人具有选择专利权作为纳税担保对象的自由。第三步是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涵盖对税收要素以及正当程序的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韩怡婕同学对华中科技大学同学的汇报进行点评,韩怡婕同学提出从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上位法辨析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角度出发,认为专利权不可以作为纳税担保对象。

    最后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杜丹丹同学、周欣悦同学针对“纳税担保中的行政程序问题”主题展开汇报。两位同学主要从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首先是针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办法》第25条第三、四款的不同理解;其次通过类案分析归纳出判断标准为纳税担保是否便于实现以及具有可执行性;最后明确纳税担保法定程序缺位会影响纳税争议顺利进入复议程序。从正当程序的角度,税务机关在做出纳税担保不予认定之时应告知相对人并允许其陈述申辩。随后周欣悦同学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提出了几点优化建议。

    针对主题四的评议阶段,厦门大学朱张润子同学认为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25条各款关系的解读,应当回归纳税担保法律关系构造和性质,首先考察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实质标准。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校教师欧阳明琦认为,本案税务机关处理问题不大且专利权作为质押目前在征管实践中并不被认可。

    在四校同学们的汇报与评议结束之后,与会的各位老师从不同角度对于同学们分享的内容予以深入的分析和评价。

    陈清秀老师结合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德国纳税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同学们的分享进行点评和补充。陈清秀老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纳税担保的性质确定更倾向于认定为私法领域的民事契约,所以大部分都可以适用有关民事担保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同于大陆地区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将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交付应纳税款;在台湾地区则需要同普通的民事担保程序一般,需在判决之后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随后,陈清秀老师针对纳税担保的价值导向问题,从税收法定原则、稽征经济原则、稽征程序友善合作原则切入展开讲解。

    首次参加四校财税法论坛的湘潭大学法学院王霞老师对于同学们的汇报表示充分认可,对于同学们的选题、研究方法以及论证过程等都给予高度的评价。王霞老师指出同学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更加注重应然与实然、结论与论证、理论与原则之间的关系。

    黄卫老师指出本次讨论的案例可以通过税法基础理论对其解构,具体从税法的债务关系理论入手。纳税担保实际是税法债务关系的一种,主要是为保证税收作为国家债务可以得到及时清偿。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到物的扩张,一方面是指税法意义上物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指民法意义上物的扩张。

    韦国庆老师在点评环节则是从本案中律师提出对于案件适用规章予以合法性审查的辩护意见的方面展开,希望同学们嗣后从该角度出发再深入探讨本案的争议。其次,韦国庆老师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与其上位法《税收征管实施细则》之间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并予以详细讲解。

    王宗涛老师首先对四位特邀嘉宾的精彩评议表达感谢,对四校同学们的科研态度表达了赞扬。随后,王宗涛老师就《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立法权依据、纳税担保法律关系的公法或私法属性、专利权是否应作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25条质押范围涉及第25条、《民法典》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之间的法际关系之议题等方面发表了观点,并提出同学们在研讨中更多关注的是大前提法律规范层面的解释,忽视对本案小前提“专利权”事实层面的讨论。

    郭维真老师在评议环节首先针对黄卫老师提及到的税务审判庭相关内容予以回应。随后,郭老师对于一直参与并指导四校财税法论坛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与会的同学们可以通过此次分享学习对于财税法在深度和广度都有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了解。

    本次四校论坛历时约三个小时,四校的师生和特邀嘉宾们深度探讨了昆明某公司税案,各位老师的观点分享也让与会人员对于纳税担保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受益匪浅。会议在热情与温暖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文/张莹星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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