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届“数字法治青年论坛”于2025年5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学》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协办。
分论坛四于2025年5月25日下午举行,主题为“网络平台的公私法规制”,包括主题发言、嘉宾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主题发言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担任主持人。

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副教授作题为《平台自治的社会公权力属性》的报告。她认为,当前私法权利说和私权力说均难以有效回应平台自治现实困境。应当在肯定平台私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将平台自治界定为社会公权力。从生成逻辑看,平台自治是自发生成的新型社会自治权利兼权力;运行依据为作为社会软法的平台规则,但其制定和实施有明显强制性,且部分规则承接“准政府”职能;保障机制中平台内部惩戒与行政处罚有相似性和同质性,但缺乏公法规范约束。大型平台因公共性凸显成为新型公用事业,其公共性可作为将私权力转化为公权力、引入公法规制的媒介。平台自治与政府规制是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分权协作,应优先发挥平台自治在信息和技术领域的优势,政府仅在平台自治异化或侵害公共利益时有限介入,以解决平台内部治理可问责性危机,且公法规制应止于必要的经济自由。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林作题为《超级平台犯罪治理权的基本构造与行使规则》的报告。他认为,在网络空间犯罪治理中,“国家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策略兴起,超级平台犯罪治理权作为新型“准公权”形态应运而生,但也存在权力失序风险。其正当根基源于立法规定或授权以及用户服务协议。在网络空间中,该治理权呈现二分表征:一是自我治理下对用户的规则设定,具有限效力、自我治理性及犯罪惩罚下的权力回归特点;二是协助治理下对政府的技术支持,如为侦查机关提供技术协助。国家管控下,超级平台与国家形成互动结构,包括以事件为引的应急式治理和以规范为据的常态式治理,“国家管平台”的规范类型有分散规定式和系统设定式。超级平台犯罪治理行为存在法定允许和官方指令行为的豁免情形,同时国家需对其进行规训,包括审查式权力监督管控和放权式间接技术引导,以平衡权力行使与风险防控,实现网络空间犯罪有效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懋祺以《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私法定位与规范展开》为题作报告。他提出,平台自动续期协议往往是平台利用消费者理性弱点设计的交易形态。私法对于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回应有两种方案:激进的信义法方案要求平台承担用户最佳利益的信义义务;和缓的合同法方案通过程序显失公平规则否定操纵性条款效力。其中,合同法能够产生的规范层次较多,更适合作为以自动续期协议为代表的平台协议的规范工具。订立阶段需强化平台提示告知义务,但单纯告知不足,可借鉴多国立法明确告知内容,并赋予用户无理由撤回权。内容规范上,免费试用合同可界定为磋商阶段,自动更新合同需平衡意思自治与用户权益,平台单方变更合同需遵循法律规定。存续阶段应保障解约自由,确立“一个按钮、两次点击”取消标准,借鉴自动终止模式等。需在现行合同法框架内,通过多环节规范应对平台协议挑战,平衡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钱云济以《行为监管:平台权力常态化监管的法律分析与制度设计》为题作报告。他提出,当前平台权力存在黑箱现象,如处罚措施缺乏针对性解释、流量调配不透明、客服应答低效模糊等,其内涵包括裁决权、准入权、管理权。平台权力带来多重风险:政治层面可能影响政治局势、国际关系;市场层面存在自我优待、垄断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用户层面导致用户权益受损且救济渠道不足、信息不对称加剧。为应对这些问题,建议引入金融领域的双峰监管模式,既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又开展常态化行为监管。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行权行为报送机制,要求平台对影响政治、市场和用户的行为进行报送,监管部门定期审查;对不当行权行为及时纠正,严重的予以罚款、停业、吊销许可等处罚;适度公开平台行权信息,保障行权公正透明,以实现对平台权力的有效监管与规范。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针对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俊杰作的报告《平台自治的社会公权力属性》发表与谈。她提出,高俊杰老师的论文在数字法学领域选择平台自治的社会公权力属性研究,延续其既往对非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主体的关注,具有基础理论价值。论文探讨平台自治超越私权利、迈向公权力及与政府规制的差序作用,逻辑有深度。建议增强问题意识,如举例说明私法权利说和私权力说在合同法、反垄断规范下无法解释和解决的问题,明确软法与合同的区别以促进对话。第三、四部分探讨两种公权力格局,可更清晰区分经验描述与规范考量,思考政府规制边界,参考既有框架细化权力合作的边界及规制工具等。未来研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制裁类型等进一步推演,明确不同性质主体的规制路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灿华副教授围绕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与谈。针对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俊杰作的报告,他指出学界对平台权利界定存在争议,研究或受传统范式局限,互联网变革或需新理论路径。针对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林作的报告,他指出探讨超级平台犯罪治理权,需明确超级平台与普通平台犯罪治理的本质差异、犯罪治理权的核心概念,对其行为类型化分析及与刑事诉讼规则衔接等问题尚待深入,直接套用平台治理理论至犯罪治理的合理性也需考量。对于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懋祺作的报告,他指出研究平台自动续期协议的私法定位,平台与用户主体平等性存疑,需综合多学科知识解决问题,研究中对相关概念的运用可作斟酌。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钱云济作的报告,他提出平台权力常态化监管,引入双峰监管模式有启发,并指出行政受托人理论论述可以作为研究继续的方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道发副教授围绕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与谈。针对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俊杰作的报告,他认为,文章问题意识明确,逻辑清晰,结论具有说服力。他提出,从文章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层面探讨,可以考虑是否有必要将结论归结到平台责任的方面。针对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林作的报告,他指出文章聚焦超级平台犯罪治理权,具有现实意义。文中对平台义务的梳理清晰,但将其整合论证为“权力”时,可进一步凸显该治理权的特殊性与区分度,明确独特内涵,期待后续研究在权力特性阐释上有更多突破。对于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懋祺作的报告,他指出从合同法角度切入平台自动续期协议,选题巧妙、论证扎实。文中对平台与用户关系的探讨有深度,虽合同法具解释力,但需正视合同法局限性。建议后续研究可结合平台治理多元需求,拓展规范路径,为平台协议治理提供更全面的解决方案。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钱云济作的报告,他提出文章聚焦平台权力常态化监管,对政治、市场、用户风险的分析贴合现实。在行政法规制层面,进一步凸显监管措施的特殊性,结合既有论述深化论证,可以让监管方案更具针对性与说服力,期待研究为平台治理提供更精准的制度设计参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石雨阳针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钱云济作的《行为监管:平台权力常态化监管的法律分析与制度设计》进行与谈。她提出,论文中提及的平台裁决权,本质是平台基于契约关系对内部数字市场的私人治理。以淘宝大众评审、B站风纪委员会及区块链领域阿拉贡争议解决系统为例,平台内生纠纷解决机制凭借灵活、便捷、高效的特性,有效规避了传统司法在互联网争议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选择困境。然而,其存在规则稳定性不足、易受强势个体影响、缺乏司法强制力等缺陷,需通过正当程序规制与司法审查保障权益。法院可引入公法原理,对平台自治行为进行适度司法审查,确保程序与实体正义。从韦伯法律理论出发,平台作为私营主体以利益为导向,与政府机构基于法律理性的公共治理存在本质差异,故需政府加强正式规制,防止权力滥用。互联网平台监管应统筹效率与公平,政府提供法律框架与兜底保障,平台通过规则细化与技术应用实现高效治理,形成协同治理格局。

作为“中财法学30年”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会通过汇聚学术精英、激发青年活力、深化实践对接,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前瞻与实践指引。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演进,“数字法治青年论坛”这一高端学术平台将持续发挥“思想库”与“人才库”的双重作用,助力数字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同频共振、行稳致远。
文/李宝诚
审/徐建刚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