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腾教授撰写的论文《非典型电子证券转让的一般规则——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为例》于《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刊发。该文不仅有助于丰富有价证券的基础理论,还有助于回应供应链金融中有关电子单证定性的疑难问题。
近年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多式联运电子单据等新型电子单证在实践中发展迅速。为对其准确定性,应该采取“证券特别规则—证券一般规则—普通债权规则”的三分法。如果某一表彰民事权利的电子单证与民事权利的发生、移转或者行使不可分离,该电子单证便属于有价证券。应先判断其是否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典型证券,如票据、提单、仓单;如果不构成,则认定其为非典型证券,适用民法上的证券一般规定,并类推适用法律上与之最相类似的典型证券规定。只有将该单证完全排除在有价证券范畴之外,才适用普通债权规则。
该文认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主要类型有二:一是有因的指定式证券,二是无因的指定式证券。其转让以“合意+登记+控制转移”为生效要件。登记系统应当确保证券权利人对单一电子记录实现排他控制,并严格按照其指示对权利事项完成记载。登记系统的统一化不是适用登记规定的前提条件。
截至目前,法学院教师2025年度已发表6篇法学“三大刊”论文。
文/康馨元
审/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