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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尹飞:人身损害优先赔偿问题不该再被忽视

    发布时间:2009/01/12
     

    原载《检察日报》200819

        ■人身损害要不要优先赔偿 

        主持人(《检察日报》记者曾献文):目前,三鹿事件的处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从社会角度看,它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灾难。但是,从法律上看,它是一起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何妥善处理这类事件,现行法律并无良策。现实中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具体做法无疑对今后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我们知道,三鹿陷入破产主要是因为举债9亿余元用于治疗患病婴幼儿,致使其净资产达负11亿元。它的善后行为表明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优先的尊重和保护。很遗憾,这种价值和理念似乎并没有在我们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请问,现在有无必要赋予人身侵权损害优先赔偿权 

    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前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仅就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到人身侵权损害的优先赔偿问题。当然,《侵权责任法草案》没有规定人身侵权赔偿优先,并不意味着对其优先受偿价值的否定。我也赞同优先赔偿人身损害,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之后的补偿,它直接来自于人格权。而人格权优于财产权是民法的一项基本理念,也是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讨论某项制度是否应当纳入某一法律来解决时,我们不能单纯的讨论是否符合立法理念,还要考虑甚至主要考虑立法技术以及将来的效果。我们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侵权法解决的只是什么情况下能够赔偿、赔偿多少等问题,如果侵权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即便规定优先赔偿意义也不大。而像三鹿事件这类大规模人身侵权赔偿,单靠侵权企业的财产恐怕是无法胜任的。因此,解决大规模人身侵权赔偿问题,需要跳出侵权法的领域,通过建立一个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来实现。也就是说,应当考虑对于食品、药品、儿童玩具以及核设施等可能造成大规模人身侵权的行业,设立强制保险,用于赔偿可能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此外,国家也应当设立专门基金,来应对大规模侵权发生后面临的医疗费用、基本的生活费用方面的支出。 

        ■优先赔偿的范围多大  

        【就维护生命健康权最基本的需要看,给予以恢复身体原状为目的的医疗费用以优先权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主持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较广,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人身侵权赔偿具有优先效力,这一效力是及于上述全部费用,还是其中的一部分?

         尹飞: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很明确的,包括您所说的上述各项赔偿项目。但是,如果要对人身损害优先赔偿,就要考虑是不是对上述赔偿事项一律给予优先权。从制度衔接的角度看,首先,如何协调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根据破产法规定,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如果对此作出变更,将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其次,如何协调其与职工工资债权的关系。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政府往往会出面协调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其境况可能会比破产企业的职工为好。第三,如何维护尊重占有的理念。依民法原理,财产在谁手中,谁就受优先保护。否则就可能导致财产的损失和浪费。从人身损害赔偿自身的性质看,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赔偿项目,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该减少但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财产,如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这些是直接用于恢复人身损害的赔偿;二是本应增加但因侵权行为而没有增加的财产,如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其实就是对将来收入的补偿;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功能是抚慰和惩罚,而不是一般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三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如果要对人身损害优先赔偿,那么对于人身侵权优先赔偿的范围,是仅限于医疗费用,还是可以放宽到将来收入,乃至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合理决定。  

         ■由谁规定优先赔偿   

        主持人:从前面讨论的情况看,对赋予人身侵权受害人一定范围内的优先权,大家是没有异议的。那么,这种优先权该由破产法还是侵权法等相关实体法律来规定 

        尹飞: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优先受偿问题,由破产法给予规定比较合理。因为侵权责任法解决的只是责任构成问题,不可能对具体的赔偿程序进行规定。考虑要不要给予优先受偿,大多数是发生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场合,而此时往往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附:

        1.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912全面停产。截至20081031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20081219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20081031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受理该申请的裁定书已于20081223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摘自20081225石家庄市政府关于三鹿集团破产案情况的通报

     

        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五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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