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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飞接受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专访 畅谈民法典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28

    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当晚19:30-20:0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在全国新闻联播节目后段两会特别节目“两会有观点”直播中,就《民法典》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连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尹飞教授在专访中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的理解、居住权的意义、对网络侵权责任的完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自甘冒险等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们在刚刚的街采中,和记者的采访反馈中发现,大家对房子的关注度非常高,主要有两点:一个是70年产权,还有一个就是此次新增的“居住权”。民法典明确了产权到期是可以自动续期的,那么这个自动续期有什么条件?

    尹飞:目前民法典草案中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的“自动续期”实际上没有任何条件,只要土地的性质是住宅建设用地,即使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商铺等其他类别,70年期限届满都可以自动续期。

    记者:是不是适用于所有人呢?

    尹飞:当然适用于所有人,只要土地性质没有问题,就可以自动续期。

    记者:需要什么手续吗?

    尹飞:自动续期,所对应的就是“申请续期”,那么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型,到期之后是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但自动续期是不需要申请或者任何其他工作,会进行自然延续。

    记者:此次增加规定了居住权,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您能不能通俗地给我们讲解一下,这个居住权到底是什么?会怎么样影响到我们个人?

    尹飞:简单的来说,居住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一类用益物权,和通过租赁合同的租赁使用他人房屋有所区别。租赁中所指的是债权,而居住权所指物权,也就是说办理完登记之后就可以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所有权人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人将房屋抵押,居住权人都可以通过居住权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
         居住权带给我们的变化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定居住权之后,方便了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们合理安排房屋产权,有利于消除家庭矛盾、实现物尽其用。例如,两个人分一套房,那么就可以一个人享有居住权,一个人享有所有权;第二,为企事业单位吸引人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砝码,当房价较高时,可以通过在单位所有的产权上设立居住权缓解经济压力。      

    记者:居住权能否为老人养老提供保障?

    尹飞:居住权对老人来说是可以提供养老保障的。比如,老人基于某种考虑在生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孩子,同时给自己设立一个居住权,那么即便孩子把房子卖掉,老人的居住权依然存在,养老可以得到保障。
         另外,从未来发展来说,居住权也为相应的机构将来介入养老保障提供一定便利,比如老人有房子但是缺少资金保障,那么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转移房屋所有权,从而获得一定的费用,自己也保留了可居住的地方。      

    需要强调的是,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能出租。这一权利安排可适用于各类住房保障制度设计当中,为弱势群体提供时代体温。

    记者:我们关注到此次继承编草案中明确扩大了继承范围。那么我们以独生子女家庭为例的话,父母的财产现在是如何分配的?是不是意味着其他人可以分我们的财产了呢?  

    尹飞:准确地说,继承人的范围并没有扩大。之前我们将继承人范围囊括在近亲属之间,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一范围是没有发生改变的。由于社会中独生子女占比越来越多,“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的情况相对较少,按照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了没有继承人、没有遗赠的情况,那么这个财产就是无主财产,最后将收归国有或者归集体所有。所以,民法典中在此处增加了允许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实际上只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记者:扩大了继承范围,我们作为个体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

    尹飞:其实不必有这方面的担忧,因为继承的顺序并未改变,第一顺位继承人仍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所代之位是兄弟姐妹之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继承财产。如果涉及到兄弟姐妹有若干的孩子,那么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继承。
         记者:近年来,手机、互联网发展极为迅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网络版权纠纷、网购恶意投诉等等,现行侵权责任法引入了“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侵权责任编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一项“反通知规则”。您能否为我们讲解一下这些规则?  

    尹飞:“避风港原则”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别人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才采取必要措施。“红旗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明知的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这一规定的问题在于,这个规则来源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以及内容都很清晰,很容易判断是否侵权,但是在整个网络侵权中不但有知识产权,还存在各类权利如人格权等,人格权益的范围和边界并不是非常确定的,权利人也并非都很清晰,所以“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的运用过于简单,存在权利滥用的空间,可能会阻碍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流动,另一方面,“红旗原则”已经不能适用于信息时代,在此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可能过分狭窄,“知道”的范围中没有纳入“应当知道”的这一类别,被侵权人难以证明,不利于权利保护。

    民法典将这些规则进行了系统地调整。对于“避风港原则”中的被侵权人“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记者: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受到了关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民法典在哪些方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尹飞:民法典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概念。因为法律规定对概念的明确对保护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当然也包括身体的私密部位。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这就涵盖了他人的人格利益了,具体列举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另外,民法典还对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情况进行了列举,明确了相关单位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特别是明确了权利人具有查询、了解当发现有错误时,有权利提出异议,要求进行更正,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收集时违法的信息有权利要求删除。

    记者:最近,天门山翼装飞行女大学生不幸遇难的消息引发热议。目前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事故,我们不做评价。想就这个事件引出一个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讨论,这是一个新增的亮点。那么,哪些是行为或者要件构成了“自甘风险”?这个条款是针对现实中哪些问题设置的呢?

    尹飞:“自甘风险”主要是我们参加相关的文体活动,比如踢足球、打篮球被别人一转身不小心撞伤了,那么行为人本身参加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且对风险是明知、自愿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其他参加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话,受害人原则上是不能请求他人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参加活动的其他人故意撞伤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除外的。
               

    \李明桓 韩月 韩非鹏

     

    央广网音频链接:

    http://1.25.242.23/cnvod.cnr.cn/audio2018/live/zgzs/202005/lhlb_20200522201254zgzs_h.m4a?wsiphost=local&wsrid_tag=5ec9ebb3_PSnmgbynewt3qo4_24669-4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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