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历时五年编纂,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5月29日19:00-20:00,民法典起草成员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做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在为时一小时的直播中,尹飞教授围绕《民法典》的制定意义以及《民法典》新增规定,系统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全文附后)。
此前,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当晚19:30-20:00,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在全国新闻联播节目后段两会特别节目“两会有观点”直播中,就《民法典》草案中的热点问题连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一起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的采访,畅谈民法典如何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央广网对此进行了报道。该报道在28日的央广夜新闻、29日央广新闻纵横、以及新闻进行时和全球华语广播网的重点关注中滚动播出。
文\赵子琦 李明桓
2020年5月29日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采访内容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此次编纂走过哪些历程?我们简单梳理一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计划。
2016年6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之后,经过5次常委会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共7篇,84章,1260条。
民法典的编纂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被业内人士称为“社会生活的总规矩”“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与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等息息相关。
记者:尹飞院长,您个人怎样概括民法典的意义?
尹飞:我认为民法典是我们新时代的权利宣言,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所有不涉及公权力行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空间上:上至九天,下到黄泉;时间上:从摇篮到坟墓;内容上:从财产利益到精神利益,都归民法典调整。民法典的出台,确立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时的基本的行为规则。
记者: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尹飞教授,您觉得民法典和之前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有哪些不同?
尹飞:民法典是我国的第一部法典。称为“典”,是因为它的科学性和体系性,民法典一方面全面吸收了已经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同时又按照科学的逻辑重新进行了编排,消除了遗漏、重复、冲突之处;另外一方面,民法典也对时代发展和中国法治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需求进行了全面回应。规定了各类民事权利、合法权益,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权利体系。
现代社会中有各种利益,不管是人自身的身体健康、名誉肖像、荣誉隐私、个人信息,还是人之外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或者对别人的行为请求权这些,都通过民法典确定了其归属和内容。所以通过这一部法典,对人民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取得的各种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提供了全面的法律确认和保障。
记者:既然我们从出生开始就受民法典保护,那么索性从胎儿开始说说这些新变化吧。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注意到民法典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想请教尹飞教授如何解读该法律条文?
尹飞:这一规定可视为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意味着对于涉及到胎儿利益保护的各种事项,法律上就已经认为他是个人,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甚至可以对此前的损害要求赔偿。
记者: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胎儿娩出时因医院的不当操作受到了伤害,是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索赔的。请问尹教授,按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孩子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其父母以监护人的名义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来起诉呢?
尹飞:是可以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胎儿出生之后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自己作为原告,对于他出生以前所受到的损害要求赔偿。这种规定非常有必要,过去父母只能依据他们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孩子的健康受到损害,严格来讲法院不太好做出判决。现在孩子出生后,对自己之前受到的损害,以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赔偿,这样法院就可以考虑予以支持。但是这个案件本身可能不一定能够成立。
记者:“衣食住行”,“住”可以说是中国老百姓投入财力、精力最大的事情之一。民法典物权编加大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合同编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规制物业服务乱象。这些都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的回应。最近有一条新闻引发热议,河南一位男子家住18楼,发现家里顶棚和承重墙出现了裂纹,有开裂现象,因为他买房时买的是顶楼,所以他就想看看是不是楼顶出了问题,结果往上一走,不可思议的是竟然走到了21楼,才发现楼上竟然被加盖了三层。经举报,加盖的三层被作为违法建筑。对于房顶加盖,私搭乱建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民法典里什么规定调整的范围呢?
尹飞:民法典在物权编专门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
记者:对于房顶私搭乱建的行为,业主可以举报,但是取证工作由谁来做呢?
尹飞:该规定设定了相关主管机关的相应法律义务,主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去查处。按照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尹飞:民法典物权编这一章回应了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对小区各类设施的产权规定更加明确。比如哪些设施属于共有部分,哪些属于专有部分,规定得更为清楚了。此外,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解决小区业主自治问题。现在经常会出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而导致重大问题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情况,本次物权编调整了业主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的表决规则,把过去的双过半、双过三分之二,改成参与,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对于一般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让业主自治更加便利。第三,权利保护更加充分。规定了业主投诉的权利,这样公权力能及时介入。
记者: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关于“住”的哪些新规定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尹飞:一个是规定了居住权。另一个是在合同编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赋予了业主任意解除权。在房屋的租赁问题上,赋予了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记者: 我们每天在网上、用手机完成的事情越来越多了,动动手指理理财、买份保险、网购、下载个软件,等等等等,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很多时候根本来不及细看条款内容,就签字了。这些都属于格式条款,可以说我们生活中签的最多的是格式合同。民法典就格式合同有何新规定?
尹飞:民法典中扩张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说明义务,增加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比如授权使用个人信息。
记者:谈到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大家经常会提到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实际上,这些词有一个共同的称呼——“人格权”,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列人格权编,被称为最大亮点,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备受关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比,民法典在哪些方面强化了对这两项权利的保护?
尹飞: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一章来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这两项权利的保护。第一,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当然也包括身体的私密部位。同时列举了个人信息,只要是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都明确为个人信息,这样的做法是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第二,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强调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第三,明确作为个人信息权利人享有异议、更正、删除的权利。
记者: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在增加的规定里,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离婚冷静期”尹教授对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何分析?30天长不长?
尹飞:确实,“相爱总是简单,相处太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去司法工作部门直接办理离婚登记。个人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夫妻共同生活难免会有磕磕绊绊,可能一是冲动就决定离婚,那么“离婚冷静期”就是出于让大家能冷静思考婚姻状况的目的设置。目前在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部门只是做一个形式审查,双方到场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都已达成合意,就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就是一时冲动,尤其是对子女抚养的问题,财产分割的问题没有想清楚,甚至可能根本没有做这种协议。如果轻率的让他们离婚,一个是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另外一个是为未来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埋下隐患。很多人提到的“家庭暴力”等问题,这种情况通常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不会适用到“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等问题也要及时回应,去保护人身权利。总的来说,这一制度还是有必要性的。
记者:婚姻需要冷静,家庭纠纷需要冷静,财产的继承也需要冷静,此次继承编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尹教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新增内容将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如何让遗嘱发挥作用?代位继承制度如何理解?
尹飞:“代位继承制度”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就已经死亡,由直系子女代位置进行继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实际上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允许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出现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保护私人产权。除了代位继承之外,本次民法典还另外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发生继承之后由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分割遗产,实质上化解了很多纠纷。
遗嘱是更为正式的证明行为,所以遗嘱继承实质上有很重要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通过遗嘱,更好的处分遗产,让其符合自己的意思。
记者:这次民法典做了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定,这一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尹飞:高空抛物的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难以确定行为人。此次民法典强调,公安机关应查明高空抛物行为人。如果实在难以查明,物业管理人、公司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对于经常有高空抛物情况发生的地点应设立监控摄像头或挡棚保护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责任。最后如果确实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人,那么业主要承担合理的补偿责任。
记者: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也是回应社会热点问题的,这次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多个案例。报告中举例说,河南法院在审理“居民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中,判决阻拦撞人者离开的邻居和保安不用担责,肯定了邻里间守望相助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吃下“定心丸”;广东法院审理的“村民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明确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江苏法院审理的“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宣示了法不强求见义勇为者的过重注意义务。通过这些案件的公正处理,破除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尹教授,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是对类似“扶不扶”“劝不劝”等问题的回应?
尹飞:比如说对见义勇为,民法典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民法典还规定了自甘冒险的规则,行为人自愿参加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对方如果没有重大故意或过失,就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
记者: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霸座”、“买短乘长”等问题,民法典做了哪些回应?
尹飞: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就是一个很明确的宣示,即旅客不能“霸座”或“买短乘长”。
记者:因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也比较多。民法典也关注了这方面的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不能减责或免责?
尹飞:饲养宠物可能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纠纷,一个是宠物直接把别人咬伤的情况,那么如果宠物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只要造成损害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宠物是一般的正常宠物,造成损害但受害人有故意的话,是可以减轻责任的。另外一个,比如饲养的动物打扰居民的正常休息,那么可以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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