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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权副教授《民主与法制时报》撰文谈防止罚款异化为“创收”

    发布时间:2021/04/21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4月20日,第2版

    链接:http://e.mzyfz.com/paper/1633/paper_42952_9264.html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最新情况通报称,近日,网民反映驶经佛山市辖区广台高速公路43公里200米处被“电子警察”抓拍,认为该路段设计不合理、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对此,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开展核查,研究落实优化改进措施。该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于2020年3月18日启用,启用前已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经核查,截至今年4月1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4373宗。(4月13日新华网)

    在这起事件中,公众一个很大的质疑就是罚款的合理性。在实践中,个别部门为了罚款而罚款,不是将罚款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罚款被异化成为“创收”的手段。事实上,单次罚款数额可能并不大,但长年累月的罚款合计就是一笔巨大的资金。

    据媒体报道,过去一些地方交管部门采取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让“电子警察”设备供应企业出资建设,再于协定的期限内通过抓拍交通违法的罚款抵消建设成本并获利。还有一些地方为执法人员设定罚款数量与金额指标,完不成任务工资福利就会受到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规定,而且还增加“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的新规定。这也说明公众所质疑的“罚款创收”“执法逐利”等问题,并不是空穴来风,必须引起重视。

    罚款不应成为目的,而只应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对于道路交通罚款而言,当某一路段大量出现违法情形时,交管部门首先应及时反思相关通行规则是否合理,定期进行“回头看”,如信号灯、标识线的设置是否合理。

    以“创收”为目的的罚款虽然看似纠正了“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少数部门的“罚款创收”“执法逐利”等行为,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防止罚款异化为“创收”,应当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一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使处罚种类与幅度的设定符合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二是严格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款金额应全部上缴国库,防止私建部门“小金库”。三是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防止“坐收”“坐支”,杜绝预算同罚款总额挂钩,消除直接或变相返还罚款收入现象。四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罚款数额、预算金额、业务支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监察监督,对涉嫌违规违法的执法人员及部门及时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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