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法治日报》2023-04-19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30419/Articel11002GN.htm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近年来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探索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中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张军日前在几个会议上讲道,“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
法院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审判机关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4月16日,以“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主题的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旨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围绕“对于审判程序中的合规整改案件如何终止诉讼程序”“上诉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是否可以启动合规整改”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时延安、程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艳红、褚福民,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涛、法学院院长尹飞、党委书记林剑锋、教授郭华、李伟等代表与会并发言。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与教育中心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必要性
段农根认为,法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企业作为经济工作的基本单元的作用愈发凸显,处罚企业牵涉到经济运行、社会就业等问题,“企业合规”是较好处理企业相关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有助于涉企案件的源头治理。
陈卫东认为,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一场司法改革,更是一场社会综合治理改革,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这项改革虽然最先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但该制度最终在中国法制土壤中生根发芽,需要凝聚公检法机关的合力。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认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衔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需要。
程雷提出,现在合规改革最大困惑是怎么理解对经济犯罪从严打击和做合规之间的关系?对上市公司而言,合规整改是避免高管犯罪股民买单的一项出路,问题的解决需要法院的参与和研究。
李伟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法院不能缺位,法院参与能更好地发挥合规的社会治理功能,促进企业由纸面合规走向有效合规。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路径
陈瑞华认为,法院参与合规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毋庸置疑,争议在于合规改革中法院能做什么?参与的路径、参与的方式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规改革的功能?陈瑞华介绍,从比较法角度世界上主要存在法院审查缓起诉协议和法院判处企业缓刑两种制度,据其考察,目前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参与存在被动接受模式、独立启动模式、联合考察模式和接力考察模式四种模式。陈瑞华建议,要允许各地探索,高层的规范性文件不用急于出台,可考虑审慎研究英法等国法院审批缓起诉协议和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合规出罪制度。
褚福民认为,法院在企业合规改革中可能被赋予三种定位:一是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成效的审查和确认主体;二是在审判程序中对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批准主体;三是在审判程序中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组织主体。
郭华认为,法院不应拘泥已有检察院试点的做法,不宜照搬国外现存的刑事合规制度,也不能陷入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框,应立足于司法制度改革创新的高度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标,走出一条符合我国罪刑结构的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诉讼法治道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俞启泳认为,合规从宽是大的原则,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依法,稳慎探索。
在参与方式上,陈卫东指出,审查起诉时尚未评估验收的案件审判阶段可以继续整改;经控辩双方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开展合规整改;在少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合规整改。
刘艳红认为,法院既要充分发挥定罪权、量刑权、程序控制权等刑事审判职能,同时也要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俞启泳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利国利民的制度创新,法检两院出发点一致、目标一致,未来两机关可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分案处理、程序衔接、合规从宽、诉源治理等方面加大协调,共同探索。
李伟提出,法院更要重视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发挥作用,积极探索责任人缓刑期间的企业合规整改。
在参与机制上,很多专家不约而同提到涉企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高景峰指出,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大致可分为撤回起诉模式和延期审理模式,撤回起诉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整改,延期审理的模式下由检法共同推动合规整改或法院单独督促合规整改。陈瑞华认为,分案处理使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让单位逃脱法网似乎有违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但对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适当维护有积极意义,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对企业和责任人分案处理的问题应当解决。程雷提出,分案处理是检法合作的核心环节,对企业能不诉就不诉,对个人该严惩就严惩,才能实现对企业治理的最终目的。
在参与阶段上,陈卫东主张二审再审法律审的性质决定了该阶段不能进行合规整改。高景峰认为,悔罪是企业的权利,即便执行阶段也可整改,二审再审也应允许。
陈卫东、高景峰等认为,审判阶段法院自我启动、自我验收、自我评估、自我从宽,虽然可以尝试,但难免面临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冲突。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
不少专家认为,对企业而言,合规整改最大的激励是获得无罪证明。在陈瑞华看来,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企业如何出罪是个关键问题。郭华认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要探索参与的途径、方式与范围,更要解决好参与过程应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所以应当厘清涉案企业合规的前提和基础,即是将认罪认罚作其前置程序还是将其作为认罪认罚组成部分,抑或作为独立制度,这关系对合规与否在检察与被告人存在争议以及检察与法院认识存在分歧如何处理的基础性问题,也关系到制度创新的问题。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北京市法检两院正在探讨将合规案件作为大要案管理,合规整改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合规整改资料在法庭出示质证,判决书加强相关内容说理等问题。
有实务界代表提出,在审判阶段法院进行合规整改面临超审限的难题,允许分案处理面临司法解释要求追加单位被告的尴尬;如何鼓励难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重罪案件进行合规整改也是一大难题;必须要处理企业合规从宽与个人重罚、其他刑事政策、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部门考核机制的关系。会议也有代表对“法院参与”四个字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为何不能用“法院开展”或“法检共同推动”?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简乐伟认为,法院面临能动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和保证司法中立的难题。王唯宁律师等认为,刑事裁判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相当重要。
刘艳红主张,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在于责任理论的更新,合规责任论应该取代传统单位转嫁责任论,成为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单位犯罪的责任理论,这样法院方能结合自身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出罪制度。
时延安提出,刑事合规问题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刑事合规的实体法性质非常重要,他认为关键要看合规的外部性如何体现,如果合规没有外部性,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情节;如果合规具有外部性,但对其经营自主权限制有效,外部压力只起监督作用,可以作为预防性措施理解;如果外部力量直接进入企业开展合规,即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则应理解为惩罚性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