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院与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于2005年12月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我院2004级研究生钱志远同学通过选拔获得入学资格,由肯特法学院提供部分奖学金,前往该院一年攻读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 Law)专业法律硕士学位(LL.M)。日前,钱志远同学已经顺利地抵达了芝加哥,办理了芝加哥-肯特法学院的入学注册手续并开始了为期一年的留学生涯。这标志着我院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取得了标志性的突破,对我院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钱志远同学入学不久,就给我院老师发回了在美留学的见闻和感想,读来颇有新意,对我院全体师生都有借鉴意义。经征求本人同意,特将全文刊发于后,供大家共同分享。题目为编者所加,文字略有修改。钱志远同学在来信中还表示,如果我院其他同学(包括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也有留学意向,又有一些疑惑,欢迎随时与他联系,他的电子邮箱是zqian@kentlaw.edu,chicagozqian@hotmail.com。)
8月初,我安全地抵达了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所在的城市——芝加哥。它比我想象和以前了解的样子更宽敞,人们也生活得更悠闲,中国的留学生朋友都说是一个很适合居住的城市。这里的天气,除开我到来的前一个星期较燥热外,一直都很凉爽,尤其是在夏季。冬天的温度,据说与北京差不多。这里的居住很宽阔,用“宽阔”这个词,一点都不夸张。几乎中产阶级家庭都有自己的house,两层或三层,总有200-300平方米吧。我是租了人家的一室一厅,条件还凑或。租金也还算合理。交通很发达。汽车每家都有,至少一辆。只有最穷的我才坐公共汽车。城市的规划布局也非常合理。而且,还保留着相当多的旧建筑,与新建筑相映成趣。人们都彬彬有礼,彼此互相谦让,以礼相待。比如,上车、过马路、进门、登电梯,等等。汽车绝对避让行人,我已经受过多次礼遇。25日,逛了芝加哥米歇根大街,这里是时尚的表现与张扬之地,绵延数里,沿街都是名牌的旗帜在招展。自己非常想去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观摩一下,或许亲自感受一下里面滚动的金钱的味道与繁忙的节奏也是好的。
一
7日至18日,学校安排了一个法律英语课程。8日,在Prof. BvK的号召下,大家前往Evanston Public Library参加the Office Hours of U.S. Representative Jan Schakowsky。我们进去时,演讲已经开始了,看到一为身着白色套装的中年女性在台上慷慨激昂地在讲话。Office Hours是比较现代的说法,也不是很正式,较早时称为town hall或town hall meeting,这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用一个地点来指代这种初级的、基层的民主方式:大家聚集在城镇的建筑物大厅和宽阔的公共场所里,一起讨论从属于城镇或由城镇生发的事情,或者要求他们选出的代表回答他们关心的问题,同时代表也通过这种形式倾听到民意。有一个背景要交待一下,Evanston是一个高度民主的社区,其所属民众都支持民主党的政策,虽然这个社区很富有。与此同时,该社区的民众就是小布什政策的批评者,在我所旁听的45分钟Office Hours里,几乎没有听到关于小布什政策的叫好,大家一直在批评小布什的各方面政策,当天主要集中在外交政策上。并且,一名提问者在谈论小布什的国内政策时,说其政策没有起码的可信度(credibility),根本不值得相信,说一套,做另一套。同时,有人提出一个很尖锐的问题,你作为一个议员,要代表民众的利益,又要执行国会作出的支持的小布什政策的决策,同时接受民众关于外交政策的质询,在联邦政府言行不一时,你如何做出平衡(reconcile)呢?
Jan Schakowsky是Evanston社区民众选出的代表,那么她就一定要代表本社区的利益。所以在一位男士在建议将地铁黄线的某一站从Evanston迁往Evanston西部的社区Skokie时,Jan Schakowsky很坚定地维护Evanston的社区利益,认为站台应当停靠在Evanston社区,博得在场听众的掌声。另外,当天在场的许多人都批评国会的工作,议员们只是在那里dithering,优柔寡断、并不作出决定,在那里浪费时间。
在谈及小布什的外交政策时,大家把主要的矛盾都集中在美国对以色列与黎巴嫩的态度上。其中我拿到的一份传单上写道:Israel is a client-state of the U.S..这巧妙地表达了以色列与美国之间的微妙关系。在谈及黎巴嫩的问题上,听众们也是群情激昂,说什么的都有,比如:The world is on fire, all we have is kind of gasoline;The U.S. call for UN or NATO troops inside Lebanon is just a facade for U.S. and other Western imperialist domination of Lebanon and eventually all for the Middle East.
当议员Jan Schakowsky回答完之后,一位黑人大哥抢着站起来,开口说,他是Lyndon LaRouche民主派别的支持者(Lyndon LaRouche Democrat),听众一片唏嘘之声。Lyndon LaRouche,1922年9月8日出生,是美国总统的长期“候选人”,1976年至今,已经尝试了八次。他自称代表了美国民主党内的一个派别,但始终未得到民主党内主流的认可;他现在又自称自己是一个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Democrat。Lyndon LaRouche的许多言论相互矛盾,致使其支持者有时也很难判断,无所适从。1970年代,Lyndon LaRouche放弃了原来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他反对联邦制国家,还有一系列荒唐的怪诞的言论。许多美国人都认为他及其追随者很奇怪、很疯狂,是社会边缘的一群人,很难与他们交流。Lyndon LaRouche曾因逃税和税务欺诈被捕入狱,但其追随者说Lyndon LaRouche是因其政治言论与立场而下狱的。但在这样的town hall meeting,他们仍然有言论的自由,谁也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但在回应的时候,Jan Schakowsky表现得很得体,表示对他所提的问题不是很清楚,要回去查一下,仔细考虑一下。另外,据教授后来说,她在华盛顿上大学时,这些人经常会拿着牌子在白宫门前示威抗议(picket),好像总是他们。讲到言论自由,美国人可以说“小布什是个白痴”,没关系,宪法保护你的这个权利;但你不可以做以下两件事:一是不能说“我要去杀总统”,二是不能在上演电影的的影院里乱喊“着火了”。
还有一位女士站起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她左腿不能自由移动,膝盖垫在一辆可行动的小车上。她说,我是犹太人,是犹太美国人组织"Not In My Name"的成员。从它的名称可以看出,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和黎巴嫩两国的行动不是也不要以我们的名义来进行,虽然我是犹太人,但以色列的行动不是为我做的。他们非常反对以色列采取行动,认为以色列对一些事件反映太过强烈了(over reaction to the incident),是杞人忧天。该组织认为,以色列也仅仅是一个国家,应当与邻修好,与其他国家共享地球上的土地。她的一席话,博得在场听众的一定程度的共鸣。上述言论为许多人所不能接受,因为他们会说,以色列多么艰难才建国,犹太民族遭受了多少痛苦、不幸与艰难才得以幸存。这个民族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如何生存下去的危险,所以为了生存下去,犹太民族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最后的一个问题,议员Jan Schakowsky把它留给了一位长者。老人站起来说,我是德国希特勒时期的幸存者(survivor)。我经历了那个时代的恐怖,也从中得到很多教益。当人们面对不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时,都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不去关注遭受侵害的群体的利益(Apathy at the polls)。等到侵害发生到我们头上的时候,我们惊奇的发现,我们已经没有盟友了,它们都已经被消灭了。这种情况很悲哀。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应当去关心每一个不公正的事件,因为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好恶与正义标准,应当为那些值得同情与帮助的人做点什么。我理解长者还是在间接地批评小布什的外交政策。
二
18日,法律英语课程结束了,自己收获挺多的。首先是Prof. BvK讲解的律师实务,即律师在与客户磋商的过程中,律师虽然不可能全面熟悉每一个客户的每一个业务细节与流程,但律师应当将商业性质的事务与法律性质的事务清晰地区分开来,即使在不了解商业事务的具体操作的不利情况下,仍然能够从客户提供的有限信息中迅速地提取为我所用的法律信息,针对其中的法律风险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有可能在某些人看来是废话,但律师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其生存的空间就在此。也许许多人深知此理,但真正能够践行者,多乎哉?真正练就这样的本领又谈何容易?
而且教授带着我们做了一例,我从中受到很多教益。
一是以教授为代表的美国律师的严谨,分析每一则商业事务与法律事务都鞭辟入里,并且结合可能签订的合同条款来讨论,注重每一个细节的雕琢,有时细到不能再细,切实从maximize客户的商业利益、minimize其法律风险出发。这一点与民法法系的合同与条款有明显不同,因为我们见到了太多宏观的、粗制滥造的合同,不仅条款仅有几条,而且每一条也很宽泛,很不严谨,存在很多法律漏洞。这可能与美国是普通法体系有关:没有成文法;当合同出现问题,没有成文法或相关条文可供参考,一切只能依赖事先制订的合同,若合同中没有相关的条款来规范,那么合同的提供方将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损失甚至败诉。Production Credit Ass’n v. Wynne, 474 N.W.2d 735, 740 (S.D.1991); Forester v. Weber, 298 N.W.2d 96, 97 (S.D.1980) 而民法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是合同双方最后的避风港,即使很多条款未见于合同当中,仍然可以参照制定法。此之谓“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因此,做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律师比作民法法系国家的律师要难得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为什么美国印第安纳州(实行成文法的州)的律师不去其他州执业,而其他州的律师都可以在该州法庭出庭应诉了。
二是教授引导的入手事务的切入点、思考的路径与对话式的教学法,即广义的思维的方式与自学的能力,是很关键的。国内的填鸭式教学,造就了中国学生广博的知识积淀,却扼杀了中国学生的创新能力与独立思考的能力。一个中国本科生的知识很大可能比美国一个博士的还多、还深。中国学生到美国普遍反映曾经学到的好多知识根本没用上,尤其在基础科学领域。美国的启发式的教学,更加倡导学生与老师的interaction,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且argue,即使与教授的观点唱反调或者学生的观点非常幼稚可笑,那也没有问题,还会受到教授的表扬,教授即使完全不同意,也绝不会说you are wrong,顶多说一句well。在整个案例讨论与合同条款制定过程中,挪威学生Eric屡有新观点脱颖而出,而来自土耳其、泰国、中国的学生却少有真知灼见,要么狗尾续貂,要么人云亦云,要么随声附和。现在仔细想来,我自己也仅有两条想法还称得上是想法,被教授称为good idea,但离创见还差得远。宏观来看美国大的实验室或微观来看一个具体的项目,多数为外国学生主持,中国学生只能做一些协助性的工作。何故?上边提到了一点,还有一点就是中国学生来到美国后不但不努力训练自己socratic method and critical thinking,还扬长避短。这加速造成了上述现象。
三是通过法律英语课程,更加意识到自己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均有待加强与进一步提高。或许,以现在的水平,无论是语言能力还是专业本领,在美国找到一份工作都是一种讽刺,更勿论从事律师职业了。
三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学院,创建于1888年,培养了很多杰出的人士。根据America,s Best Graduate School 2007之法学院综合排名,该学院的整体排名又有所提前,位居第60(参见http://www.usnews.com/usnews/edu/grad/rankings/law/brief/lawrank_brief.php)。其知识产权法、Legal Writing在全美法学院单科排名中分别位居第9、第10。在课程设置上,通过课程描述,发现其教学内容均着眼于、且浓墨重彩于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比如,我选修的课程“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PROFESSIONAL”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Legal Writing,其指定教材也包括一本挺厚的关于Legal Writing的书。还有,我所参加的Legal English Class课程中,虽然时间短暂,但教授仍然抽出时间来讲解briefing cases与撰写memorandum。曾经有芝加哥的法官在谈及芝加哥-肯特法学院的Legal Writing时,说愿意选择该学院的学生做助手,因为他们懂得如何去写法律文书。这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但我想说,这项基本技能在国内是暂缺训练的。现在的研究生教育就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适合于社会、所属行业的人。没有几所学校真正关心学生的写作技能的培养,这可能对他们将来找工作、晋升产生不利影响。现在的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就是将学生训练成为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教育,但我想多数法学院在这方面的训练是欠缺的或说不足够的。一些教师所讲授的课程中涉及了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与训练,但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多数工作是商业性质的,更多需要的是商业事务与法律事务的界分、合同条款的草拟与斟酌、法律风险的预先防范。更重要的工作是未雨绸缪,而不是水来土湮。这种抽丝剥茧的工作,如果单单靠学生自己在工作当中去摸索,费时费力不说,倘若误入歧途,导致客户重大损失,连饭碗都没了。如果我们的老师(兼律师)能够无私地奉献出来他们的实践心得,并严格要求学生,然后系统训练,且持之以恒,我想肯定会取得显著的成效的。比如,我在律所实习时,上百页的商业材料堆在面前,确实头大,不知从何入手。我想这些基本的入门知识与方法,学校如果能够训练的话,学生就会在工作开始时少走很多弯路。内功的修炼是最关键的。酒香不怕巷子深,开店不是卖吆喝。学生的基本功不行,迟早砸了学校的牌子。所以,第一,我非常支持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规模永不再扩大的议论,或可尝试缩招,此点可借鉴清华法学院的做法;第二,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不宜盲目扩大,防止良莠不齐;第三,上帝应当提供更多的机会给牧师,且循循善诱,上帝不能以提供了机会为已足,因为他是上帝,他就应当勇于多承受那一刀。
能够获得这次难得的出国读书机会,应当感谢中财法学院的辛勤耕耘的老师们。因为,应当说,没有诸位老师积极地对外拓展中财法学院的国际交流,并签订了国际教学合作协议,我也不可能成功地来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学习。所以学生真心地感谢各位老师!如果有其他同学也有这样的意向,又有一些疑惑,请他们跟我联系,我尽所能所知与他们交流。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