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8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我校《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455号)、《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5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并经20172018学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和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财经大学

    2018118

     

    中央财经大学关于

    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我校《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455号)、《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5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

    改革、创新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突出对博士考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在招生选拔中重点考察博士考生的科研潜力。进一步控制博士研究生在职生源比例,除了国家下达的专项计划之外,在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博士招生总人数的5%

    第二条  实行博士研究生学年论文制度

    (一)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在学期间,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每一学年应完成一篇学年论文(可以采取文献综述或工作论文等形式,最后学年可以用学位论文替代),由各培养单位在下一学年初对学年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参照学位论文标准)并组织答辩,未能通过学年论文答辩的作延期处理,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二)学年论文答辩组须由本学科3-5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答辩人指导教师(包括导师组成员)不得作为答辩组成员。答辩人须提前一周将学年论文送交答辩组成员。在答辩中,答辩人须向答辩组陈述学术研究进展、学年论文的研究内容和学术贡献。答辩组须考察答辩人在这一学年的学术进展以及学年论文质量。答辩组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2/3以上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学年论文答辩。各培养单位在每个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向研究生院报送博士研究生学年论文答辩成绩和备案材料。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主体章节可以由同一领域(研究方向)下相互有内在逻辑联系的3-4篇学术论文组成,可以由学年论文构成其主要组成部分。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部分内容(章节)应当是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发表的某一(些)科研成果的主要部分。

    第三条  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建设

    (一)鼓励为博士研究生建立导师组。博士研究生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首要责任人。由博士研究生导师提名,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培养单位以学术委员会代行,下同)讨论通过,可以邀请本校教师、国外知名大学教师(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国际导师组”建设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导师组成员不能超过四人(包括导师)。

    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应在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组建,并在组建后2周内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导师组成员一旦确立,不得随意增减和替换。

    (二)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组成员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毕业资格认定、评定奖学金等方面等同于和导师合作发表。

    第四条  改进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一)博士研究生在导师(导师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选题论证工作。选题要立足于学术研究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时间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在满足相关前置条件下,拟定学位论文开题时间,给予博士研究生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应满足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完整两个学期的要求。

    (三)强化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环节。博士研究生需要完成一份开题报告和一份完整的文献综述,文献综述字数应不低于2万字。对选题需要充分论证,突出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国内外该选题及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归纳和总结。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需要提交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会答辩,因故没有通过开题答辩的,再次申请开题至少需要间隔3个月。

    第五条  改进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

    (一)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借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平台送审。论文送评之前,由各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将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报送研究生院。每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与学科相关的校外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或教授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将填写完整的论文评阅书直接提交给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依据评阅专家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的是否同意答辩栏的相关意见确定学位申请人能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同意答辩栏共有3个选项:同意答辩做较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三)匿名评阅结果认定

    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3份评阅书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匿名评阅,学位申请人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3份评阅书中有2份的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1份为做较大修改后答辩,则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3份评阅书中有2份的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1份为不同意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并做出终止申请或再送审1位专家评审的决定。如做出再次送审决定,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再送1位专家进行评阅。如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学位申请人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专家评阅意见为做较大修改后答辩,则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视为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

    其他评阅结果均视为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

    (四)未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至少6个月后方可申请复评。

    第六条  提高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外文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包括SSCISCI期刊论文)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不含短论、书评、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对于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包括网络发表),博士研究生是通讯作者,或者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的情况下,可以视同为第一作者,但每篇学术论文仅能认定一次。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不低于此标准的科研成果要求。

    第七条  建立博士学位论文追责制度

    对于我校每年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在抽检结果返回学校后,学校追究其所在培养单位责任,以1:1的比例核减该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依据《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岗位管理办法》(校发〔201451号),暂停指导该论文的导师三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三年后该导师可以提交恢复资格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改进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每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专家进行评阅,至少包含1名校外专家。

    (二)评阅专家将对学位论文水平做出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2种评价。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论文评阅;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如果只有1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则另请1位同类别(校内或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如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则视为通过论文评阅,否则,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

    (三)未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至少4个月后方可申请复评。

    第九条  建立硕士学位论文追责制度

    对于我校每年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在抽检结果返回学校后,学校追究其所在培养单位责任,以1:1的比例核减该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暂停指导该论文的导师一年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一年后该导师可以提交恢复资格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实行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制度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做出更科学的规定,在答辩表决票上对论文答辩通过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两种意见做出明确区分,在统计答辩结果时将两种意见分别统计。论文没有通过答辩再次申请答辩须间隔6个月(博士研究生)和4个月(硕士研究生)以上。对于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研究生视作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对其先做毕业处理,允许其在2年以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如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则取消其授予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加强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把关作用。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对于答辩没有全票通过的,由该委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专门汇报。对于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和没有全票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逐一审议,并作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向校学位委员会作专门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博士研究生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学位授予的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意见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且不低于本意见相关规定标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方案。本意见未尽事宜,仍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455号)、《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560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