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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中的民法问题”私法工作坊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8/04/14

    2018年4月11日,“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中的民法问题”私法工作坊在我校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808会议室顺利举行。武腾博士、王毅纯博士、王静娴同学、代伟同学作主题发言。陈华彬教授、杜颖教授、许冰梅副教授、张琪副教授、刘燕副教授、艾茜副教授、陈飞副教授、李海明副教授、朱晓峰副教授、张金平博士、殷秋实博士等老师以及张蕊等同学参与研讨。在工作坊上,尹飞教授建议将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与民法典分则立法相联系开展探讨。

    在发言阶段,武腾博士提出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民法总则》第111条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需与《网络安全法》等相衔接进行体系化思考,在立法层面存在是否应在民法典分则中规定具体的个人信息权等问题。王毅纯博士首先介绍被遗忘权在欧盟的发展,然后就被遗忘权的中国化构造进行分析,特别对被遗忘权与数据删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2015级研究生王静娴围绕大数据时代下数据删除规则的法理基础、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等介绍了相关研究工作,认为数据删除权与被遗忘权未必具有本质区别。2014级本科生代伟介绍其在数据删除权的定位、行使条件以及数据的存储期间等方面的学习和写作心得。

    在自由研讨阶段,2016级研究生张蕊就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界限,个人、信息业者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发表意见。朱晓峰副教授指出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典型权利在界定上存在困难,必须从利益权衡的角度界定何种信息在何种条件下受到保护,他认为各类个人信息与人格之间的关联性存在强弱之分,并结合冈萨雷斯案探讨被遗忘权能否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予以确认。

    艾茜副教授从个人征信活动中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问题出发,认为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时可以借鉴有关征信的规定,他还认为不妨承认个人信息权,并将其与隐私权予以区分,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殷秋实博士则认为个人信息权可能与框架权具有近似性,依靠利益衡量的方法,通过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许是更优越的路径。

    杜颖教授认为,首先应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对基本概念进行厘清,在此过程中应注重具体研究领域中通用的概念;其次,应注意研究视角的不同,既有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相区分的民法视角,也有网络安全法所体现的公法视角;再次,对于数据的保护方法除了权利或权益路径,还可以考虑合同规范的路径。艾茜副教授就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能否通过让渡人格利益来获得财产利益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张蕊则从个人一般信息是否应予以积极利用的角度进行了商榷。

    李海明副教授从劳动者个人档案与个人信息的比较出发,认为个人信息体现了个人痕迹的积累和留存,在搜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之后再侵害个人利益的现象日益常见,应予规制。张金平博士指出数据删除权的定位和构造背后存在欧盟与美国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数字化信息具有财产价值,其涉及访问收费、携带权等问题,应界定数据收集者、数据处理者、数据管理者等不同主体,从民事法的角度来说,个人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许冰梅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被脱敏之后可经过加工成为财产价值的数据,她就权能性权利的内涵与王毅纯博士进行交流,认为可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利益予以保护。张琪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个人信息权的范围界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刘燕副教授提出数据加工可能是特定主体订制并具有特定目的,因而不具有可复制性,未必适合通过知识产权的路径来加以保护。

    陈华彬教授从日本学者的相关研究出发,介绍了《财的多样化与民法学》一书,指出“财的多样化”对当今民法学的研究视角具有启发性,他认为对于个人信息权能否成为独立的权利应予以进一步研究,他还归纳了本次工作坊中的焦点问题,建议进一步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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