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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院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29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并按时交纳学费。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定时间段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括因国家和北京市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评定时间段内有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不通过者,项目成员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和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解释本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本细则和评审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复核和调查情况予以裁决为最终回复。

    第六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以及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获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并按时结项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研究、公共服务、实习实践以及国际交流的表现,按照本细则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第九条 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前一学年课程成绩。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前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4.5)。

    第十条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情况。

    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10分。

    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0分。

    第十一条 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提出申报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情况。

    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15分。

    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申报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0分。

    2022年及以后入学的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加分。

    第十二条 学校系统未统计学分绩点的,课程成绩基数按照(前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分/100)计算。

    第十三条 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作为第一作者的学术研究成果。

    在学院认定的17本法学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的,每篇(部)计50分;在其他B类法学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分;在CSSCI法学期刊扩展版、B类法学集刊以及其他B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的,每篇计15分;在其他期刊或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法学论文,每篇(部)计5分;出版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的,每篇(部)计3分。对于特别优秀的期刊论文,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以额外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基础分数的一倍。

    撰写的论文或报告获得法学教指委、全国性法学学科研究会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论文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计30分;二等奖的,计15分;三等奖的,计5分;其他奖项的,计1分。其他研究会或者机构主办的比赛或获奖的计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主办机构、参评作品数量、获奖作品数量、其他获奖人、评审程序的公正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撰写的论文或报告获得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论文比赛一等奖的,计10分;二等奖的,计5分;三等奖的,计1分;其他奖项的,计0.5分。

    撰写的论文或报告获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论文比赛一等奖的,计2分;二等奖的,计1分;三等奖的,计0.5分。

    在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视同A类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

    论文在不同层次获奖并发表的,可累计加分。

    提交的科研成果发表在学院负面清单列举刊物上的,将视情况扣5到10分。情节恶劣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我院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作为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并非第一作者,参与撰写著作或者教材,版权页明确为“著”的,经主编或者第一作者确认,个人承担在4万字以上的,计1分;2-4万字的,计0.5分;其他成果一律不予计分。

    第十五条 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国际组织实习、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及参加重要学科竞赛的情况,实习表现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

    参加重要学科竞赛的观测点为上一学年正式注册参加省市级的或全国范围内的学科竞赛、模拟法庭(仲裁庭)比赛的获奖情况。具体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1、全国性的学科竞赛(理律杯、贸仲杯、国际刑事模拟法庭、JESSUP、中国WTO、“学宪法 讲宪法”),季军及以上,主力选手;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演讲比赛、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文书写作大赛,一等奖;挑战杯、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奖项,或者获“挑战杯”首都特等奖,计50分。

    2、前述全国性的学科竞赛二等奖,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一等奖,挑战杯、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一等奖,其他主要高校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季军及以上,计30分。

    3、前述比赛下一等级获奖,计10分。

    参加中央财经大学组织的案例分析大赛等活动,获一等奖的,计10分;获二等奖的,计5分;获三等奖的,计1分。

    参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案例分析大赛等活动,获一等奖的,计2分;二等奖的,计1分;三等奖的,计0.5分。

    团队参赛的,由指导老师按贡献分配分数。

    前述比赛的范围及分数,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以本科推免为基准。考虑研究生特殊性,增加全国法律专业学位教指委相关赛事)

    第十六条 参与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实习,实习地点在境外,实习期限6个月以上的,计60分;参与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实习,实习地点在境外,实习期限3个月以上的,计30分。

    参与国际组织总部及总部外机构办事处实习,实习地点在境内,实习期限3个月以上的,计10分。

    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织的实习,计10分,获优秀法律实习生的,加计10分。

    参与学院组织的赴与我院签订合作协议的法院、检察院或者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单位实习的,实习期限2个月以上的,计1分。

    参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实习,实习地点在境外,按照实习时间每月计5分。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院各级党、团、学组织,《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法律援助协会的任职及工作情况,以及为学校、学院、师生服务的其它情况。学院鼓励学生依托各类工作坊积极组建相关法学研究和实践社团,并开展相关活动。担任学院其他社团负责人职务的,由学院评定委员会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负责计分。

    公共服务得分重在参评者的工作表现。具体得分向浓厚学院学术氛围、直接服务师生的一线组织和个人倾斜。相关分数由班级或者各相关组织提出、各分管领导或者辅导员初步确认,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参评者在履职过程中消极履职、有重大工作失误或者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应当降低计分标准或者不予计分。

    对于在各类竞选竞聘中获选但明显不履职、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票否决。

    任下列职务,工作称职的,按照以下规则计分: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的,分别计5分、2分;任院团总支副书记的,计5分;任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主任)、部长,副部长、干事的,分别计5分、3分、1分;任班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的,分别计4分和1分;任班长、学习委员的,计4分,其他班委会成员的,计1分。

    担任《中财法律评论》主编、编辑的,参照院研究生会主席、部长计分。学院其他社团负责人职务的,可以按照该社团内部层级,分别参照院研究生会相同层级负责人计分。

    一人兼任多职的,以得分最高的职务计,并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超过10分。参评者履职业绩突出的,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 参加国际交流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期间赴境外交流情况。赴境外交流期限每月计5分。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加计10分,获得北京市资助的,加计5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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