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男,法学专业2015级2班本科生,学号:2015311***。该生于2017年12月29日请假但未得到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孙某某,女,法学专业2016级3班本科生,学号:2015311***。该生于2017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学校,连续三天未返校住宿。
李某某,女,法学专业2017级3班本科生,学号:2017311***。该生于2017年10月30日请假但未得到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王某,男,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2班研究生,学号:2017211***。该生于2018年3月29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学校,连续两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管某某,男,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1班研究生,学号:2017211***。该生于2018年4月2日请假未得到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学校,4月9日返校。期间,累计三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四天未返校住宿。
为严肃校风学风,按照“以人为本”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学生违纪的事实情形,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发〔2017〕157号)第三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冯某等五位同学通报批评,缺勤对相关课程成绩的影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望五位同学正确对待校级校规的严肃性,深刻认识违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以此为戒,认真悔改,好好表现。
法学院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