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实院研究生课余生活,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研究生活动氛围,保证研究生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活动,是指法学院研究生会以学术科研、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为内容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条 学生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学生活动的开展应当遵循导向正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学习时间。
第五条 学生活动的内容必须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学生努力成才为主题,不得举办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禁止以校园文化活动的名义传播反动言论,禁止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非法以及迷信活动。
第二章 活动策划
第六条 学生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研究生会分管副主席及该承办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举办学生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活动策划方案。
学生活动策划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六)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在开展活动前,承办者应当向分管副主席递交活动策划方案初稿。分管副主席审批通过后活动策划方案正式定稿。
正式定稿交主席团审议。审议通过后,承办者进行客观、精确地经费预算。
第三章 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活动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当填写相应表格到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一)活动场地;
(二)制作横幅、喷绘;
(三)复印打印相关宣传材料。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十条 活动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依照经费预算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办公室采购完毕,发出领取通知后活动负责人应及时领取并填写《物资领取单》。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活动审批通过后,由承办者召开部门办公会议,积极部署活动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活动开展时,研会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主要牵头部门工作,坚持团队精神统一调配资源、齐心协力开展好各项活动。
第六章 活动总结
第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各部门必须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版),由办公室负责将活动材料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