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究生会”)是在法学院党总支领导、团总支指导下的全院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本会作为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会的分会和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忠诚、团结、求实、创新,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本院研究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全院研究生服务。为促进我院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坚实理论基础、既懂法律又懂经济并具有良好外语水平的高级应用型复合人才,为将我院建设成为国内财经院校中的法学院旗舰、国内优秀的法学院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勇于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院与广大研究生同学之间的联系,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加强与各院系、兄弟院校法学院研究生会与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促进合作;
(六)指导和监督法学院各研究生班及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中央财经大学学籍、承认本章程的法学院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其他监督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工作的义务;
(二)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维护本会利益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有法学院研究生代表会议、研究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研究生会监督委员会、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法学院研究生代表会议。研究生代表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研究生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法学院各研究生班产生。上一届研究生会全体成员自动成为研究生代表会议代表。研究生会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章程的修改;
(二)讨论决定研究生会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研究生委员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选举监督委员会,对本会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研究生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由研究生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在研究生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研究生会委员会执行研究生代表会议决议,开展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研究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院党总支的提名,选举研究生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指导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二)选举、罢免研究生会主席团;
(三)审议研究生会工作计划;
(四)审议研究生会重要活动的预算方案;
(五)组织研究生会章程的修改;
(六)制定、修改研究生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及工作细则;
(七)对本会职能部门的增设、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
(八)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本会下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组织研究生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
(十)在未设立监督委员会时,行使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设主席团,由研究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作为本会的日常决策机关,由主席一名和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一) 决定本会各项重大活动的安排;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 召集并主持法学院研究生代表会议;
(四) 提议对本会的章程进行修改,提交法学院研究生代表会议表决;
(五) 对本会下属职能部门的增设或者撤销提出建议,提交法学院研究生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 对本会各下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进行提名;
(七) 主持召开本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定期会议;布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检查各职能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职能部履行职责;
(八)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席团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监督委员会是本会的监督机关,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研究生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本会委员会例会;
(二)查阅本会财务支出情况;
(三)监督本会及其组成人员执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本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恰当行为随时提出改正建议;
(五)向本会有关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应人员做出说明;
(六)经学院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设办公室、宣传部、学术部、实践部、外联部、文体部等职能部门,经研究生会委员会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撤销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会主席及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门设部长(主任)一名,干事若干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副部长(主任)一名。各部干事人数由该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共同讨论决定,面向全院研究生公开选聘。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实行干事考核制度。干事考核工作由本会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进行。
本会每学期各项活动的记录、各类会议出席情况及完成工作和任务的表现将是考核工作的基本依据。具体执行办法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学生干部考核办法》等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部门每次开展活动应作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并做好活动记录、宣传文稿、图片、音像资料、活动总结等,认真记录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交至办公室存档。具体执行办法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实行例会制度。例会前与会人员进行签到并记入考评记录。任何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应由本人向研究生会主席请假,并提交书面请假材料,由办公室记入相应档案。例会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向主席团汇报本部门最近已开展的活动及进行总结,通报近期准备开展活动的计划,其他各部门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物品的保管由研究生会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物品使用完毕后交由办公室保管。各部门借用有关物品须向办公室提交借用申请;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若有遗失或损坏须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代表会议于2008年6月26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