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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法学院研究生会财务管理规范化,保证其合理、公开、透明,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操作程序,保障研究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负责监督。

    第三条 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除办公室人员外,任何学生会机构和干部不得直接干涉财务工作,以保证财务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条 研究生会财务收支在研究生会各部门和办公室之间办理。

     

    第二章 研究生会经费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会的活动经费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票据,保证账目明确。

    第六条 需购买办公、宣传用品的部门,须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购买。各部门开展活动购买物品时,应厉行节约,以实用为原则,并做到有票可依,否则不予以报销。

    第七条 活动经费和日常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度,各部门在组织活动前须制定详细的活动预算,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向办公室预支经费,由分管办公室的主席团成员监督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部门负责人须对每一笔支出填写详细的报账单,报给办公室汇总,以便做好报销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应定期对研究生会的财务情况进行结算,在研究生会全体大会中公布财务状况并由全会审议。

     

    第三章:报销制度

    第十条 报销时应持活动总结,活动资料及详细经费花销单,必须具有工商部门承认的正式发票或其他有效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经费花销应严格按照活动预算计划进行。如有计划外开支,需事先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报销。情况紧急时,可在征得主席团同意后先行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票的日期应在发票的许用期限内,抬头为中央财经大学,发票上应有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所开发票必须与所买物品对应,并在发票背面注明物品细则及用途,发票背面要有经手人签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研究生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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