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社会实践活动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重点之一,院方本着积极响应校团委关于组织学生暑期组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号召,及激励本院学生走进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精神,每年都会特批一部分资金为本院学生组队进行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的部分经费予以报销。
第一条 为方便本院学生明确院方准予报销的项目和报销比例,保存相应发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称报销经费是指本院学生作为负责人(领队)参与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其所有实践开销中除校团委审批报销经费以外的部分。
第三条 本院本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态度对其经费进行报销,此报销为部分报销而非全额报销,各队负责人(领队)须如实上报,不得虚报经费。
第二章 报销项目
第四条 各团队所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专用发票,并提供各发票用途明细,且发票须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第五条 本院准予报销的项目为以下几项:
(一)各类长途汽车、火车票;
(二)各类实践活动必备用品发票,个人用品除外;
(三)各类实践活动总结及后期制作必要开销发票。
第六条 本院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下:
(一)各类短途运输发票,例如市内公共汽车票、城铁(地铁)票等;
(二)各类餐饮发票。
第三章 报销比例
第七条 在校团委先期招标中中标,并在其后期评奖中获奖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按其上报经费的80%予以报销。
第八条 在校团委先期招标中中标,但未在其后期评奖中获奖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按其上报经费的50%予以报销。
第九条 未在校团委先期招标中中标,但在其后期评奖中获奖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按本细则第七条之标准给与报销。
第十条 未在校团委先期招标中中标,亦未在其后期评奖中获奖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不予报销。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称之获奖仅指在校团委的评奖中荣获一、二、三等奖,不包括单项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生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团总支
20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