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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发布时间:2012/12/29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我院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资格申报参评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设立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学校确定的名额,2012年我院奖学金名额共8名,其中硕士研究生7名,博士研究生1名。

    根据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比例,法学硕士研究生3名,法律硕士研究生4名。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应符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通过和解释本院奖学金评审方案;

    (二)审核奖学金申报者的申报资格;

    (三)承担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四)处理奖学金初步评审中的质疑与申诉;

    (五)与本院奖学金评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奖学金申报者应提供关于申报资格及理由的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第九条  学生以发表的《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五条(二)1.1)或第五条(二)2.1)所称“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获奖并受邀发言”申报奖学金的,该高水平学术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学生以发表的《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五条(二)1.1),或第五条(二)2.1)所称“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奖学金的,该国际期刊的权威性及其所发表论文的水平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学生以《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五条(二)1.1)所称“其他高水平原创性成果”,第五条(二)2.1)所称“其他高水平创造性成果”,或第五条(二)2.2)所称“高水平案例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或其他研究成果”申报奖学金的,其成果、报告的水平、原创性和创造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学生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五条(二)1.3)或第五条(二)2.4),以本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为由申报奖学金的,由学院党总支认定其行为的影响性。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习成绩、学术研究、社会工作和实习实践等方面的表现,以百分制进行综合量化评分。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30%,学术研究占比5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比40%,学术研究占比30%,社会工作占比10%,实习实践占比10%,实践必修课程成绩占比10%

    第十二条  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上一学年专业必修课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上一学年绩点占比20%,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0%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上一学年平均分/100+10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0分×(上一学年平均分/100+0分。

    第十三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上一学年专业必修课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其中,上一学年专业必修课必修课成绩占比25%,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占比15%

    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5分×(上一学年平均分/100+15分。

    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其学习成绩总评分数=25分×(上一学年平均分/100+0分。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的观测点为参评者上一学年(上年91日—今年831日)与法学相关并以中央财经大学名义发表或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

    A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的,每篇(部)计30分;在B类期刊发表法学论文的,每篇计20分;在其他类期刊或者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的,每篇(部)计5分。

    多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50%计分,其他顺序作者均按该成果总分数的30%计分。但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其他作者不予计分;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合著论文,第二作者按该成果总分数的100%计分。

    在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分标准视同A类期刊发表的法学论文或出版法学专著。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在校、院两级党、团、学组织的任职情况。

    任下列职务,工作称职的,按照以下规则计分: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的,分别计7分、5分、3分、2分和1分;任院团总支副书记的,计8分;任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主任)、部长、副部长、干事的,分别计8分、6分、4分、3分和1分;任班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的,分别计4分、3分和1分;任班长、副班长、班委会委员的,分别计4分、3分和1分。

    一人兼任多职的,以得分最高的职务计,并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

    参评者履职业绩突出的,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得超过10分。

    前述分数,由院分管领导会同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参评者任职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实习实践的观测点为参评者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外实习实践及获得学院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奖学金情况。

    在上一学年从事专业实习或实践活动连续超过4周的,计2分;符合前述条件,实习或实践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国家级)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所确定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国家部委的;或者在国际组织或者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中介机构从事专业实习实践的,计5分。获得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实践杰出奖、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实践优秀奖、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优秀专业实习报告奖、国家级法学教育基地优秀社会实践奖的,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

    第十七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必修课程成绩的观测点为参评者上一学年实践必修课程,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和模拟法庭。该成绩分数=10分×(上一学年实践必修课程平均分/100)。

    若尚未开设上述课程的,则参评者该项成绩按照其他参评者的平均成绩计算。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表现,以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观测点及评分标准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申报者应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本方案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条  初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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