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经2017年2月17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2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第六次党政联席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38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号)、《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字〔2018〕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时,要正确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分工会和团委之间的关系,保障学术权力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发挥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及群团组织的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学院党委副书记、学院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
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或议题研究确定。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等重要事项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院长或其他党政联席会成员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学期期初、期末应当召开。
第十一条 在讨论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外传。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应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并妥善保管。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工作由会议秘书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公告及时在学院主页发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专业设置与调整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调整和岗位设置、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聘任与考核、教职工的调入调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重要项目安排,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办学资源开发使用和创收,奖酬金发放,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九)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事项属于学术事务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作出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应当尊重。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与会人员。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面广、师生员工关注度高、影响程度大,特别是关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议题,会前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党支部、教代会、分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一般应经过提出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和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八条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中央财经大学 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一题一议。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提出明确的建议,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一)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
(二)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三)未到会成员对于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决议、决定。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议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表决事项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表决采取口头表达、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应在会议记录中客观如实反映,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会议成员若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迅速做出决定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会同有关院领导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参会成员动议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参会成员同意,方可提交会议根据决策程序复议。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上报或下发有关文件时,根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或由会议指定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申请公开的内容予以答复,更好地发挥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