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央财经大学章程》和《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法学院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行使向学校建议学位授予等职权。
第三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受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并协助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学院学科发展的方向、学科建设的重点;
(二)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三)审核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六)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细则,审核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
(七)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
(八)调查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位评定事务向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位评定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
(二)贯彻学校、学院办学理念与办学使命,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5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院长担任。
第九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重大事项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通知相关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组成
主席:尹飞
副主席:吴韬 史树林
委员:陈华彬 李邦友 曹富国 曾筱清 杜颖 邓建鹏 郭华 邢会强 王克玉 林剑锋
秘书: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