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下午,我院私法工作坊在学院丁香园318会议室开展本学期第三次专题讨论会。本次交流会的主题是“民法中人与物的界定与区分——聚焦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我院王毅纯博士主持了此次讨论会。
活动中,王毅纯博士先与同学们分析了这一判决书的相关案情,即法院对于一份已死亡夫妻的体外冷冻胚胎所给予的判决处理决定。与会同学围绕“胚胎的性质”进行了自由交流并依次阐述了自己对这一判决的看法。第一位同学引用了民法教科书中对于“物”的性质定义中“非人格性”的内涵要素加以阐述,以及“人体器官”与“体外冷冻胚胎”的区别,说明了胚胎具有“生命可育成性”,便是具有了“伦理性”的物。第二位同学引用了之前有过的“胚胎案例”进行分析,说明“物”是具有消费性的,而胚胎并不具有经济价值,且其是否能成为自然人并不是必然,因此认为胚胎处于由物到人的过渡阶段,具有伦理、情感性。之后的几位同学则一致认为胚胎不能归于人的定义,在于其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王毅纯博士进行了补充,她指出重点不在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胚胎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另外,有同学认为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分析,主体方面“有限自然说”强调不同阶段的性质不同,客体则强调物的财产性,也有折中说法认为胚胎具有“准人格”以及“准财产”性质。最后,王毅纯博士提出“何时才真正有必要创建新的法律定义来填补这一定义缺陷”的问题,谈及“主体-客体”二元格局出现的历史进程以及现代民法对“物”与“人”的界定,为同学们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得出“法律定义需要更为准确,达到其内涵的凝练,必要时对于个别类型进行额外说明”的结论。
本次私法工作坊的活动旨在通过自主交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研讨。在这种自主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术思维更为开阔,提升了对于民法基础理论学习和钻研的兴趣。
文/纪冬雨 2016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