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辉,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中财法律评论》第六卷、第七卷编委。师从林剑锋老师研习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生期间不断进取,在专业学习、学术科研、校园活动、实习实践等各方面表现优秀:
1.在专业学习方面,能够认真完成导师和各科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并能够主动学习,第一学年课程平均分86.7,所有科目中80分以上科目占比85%。第二学年课程平均分为92.3,比上学年平均提升5.6分,所有科目中80分以上科目占比100%,比上学年提升15个百分点。
2.在学术科研方面,认真学习、勤于思考,注重专业科研素养的提升和锻炼,关注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在北清人政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活动,努力提高自身对于前沿知识的了解和感知能力。结合自身兴趣点和研究方向,在林老师指导下,先后发表多篇学术科研文章:
(1)《以虚假仲裁裁决书提起案外人异议的规制与对策》,载《北京仲裁》2014年第2期。该篇文章以林剑锋老师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专家论证会的讨论案例为研究点,对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以虚假仲裁裁决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探讨和规制。仲裁具有自治性、效率性、灵活性、一裁终局性的优势,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可以通过一种表面合法的途径利用仲裁制度的优势,并进而实现自身逃避执行的非法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查封的标的物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案外人以此提出案外人异议时,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该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认或者不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如果进行程序审查,并进而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而言,又当如何救济?这是该文所讨论的主要内容;
(2)《对间接反证内涵的分析——从几个相关问题的角度进行把握》,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该文主要从几个角度对于间接反证的内涵予以剖析。间接反证理论由罗森贝克基于公平原则和实质正义提出,作为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其主张对于间接反证的间接事实也应当分配证明责任。在从间接事实到主要事实的推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因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说所带来的弊端。但是,自间接反证理论提出以来,对其的批判就从未中断。间接反证理论的重要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一些问题上仍然需要进行深刻的剖析和思考。因此,我从对于间接反证内涵的论争出发,着重讨论是否应当赋予间接反证方以证明责任、关于主要事实的认定、与抗辩的区别、证明程度这四个关乎内涵的核心问题,并最终希望从证明的必要的角度对间接反证内涵的理解开辟一条新的的思路,有助于更为深刻的理解间接反证的重要作用;
(3)《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思考》,载《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该篇文章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点补充和思考。由检察机关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开展公益诉讼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胆的尝试。令人遗憾的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了宣示性的规定。虽然新修改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有关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的概念和内涵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这就难以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通过对检察机关作为适格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体制性障碍加以分析,审视其作为诉讼主体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4)《医疗损害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探讨》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将直接影响到诉讼双方的诉讼实力和力量天平,对案件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否已经发生变动?如果已经发生变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尚未废止的情况下,法官又应当怎么抉择?回溯《证据规定》颁布之后,患方证明责任极大减轻,社会公众叫好一片,欢欣鼓舞。但从医疗纠纷案件的实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实际的解决问题,反而使本已矛盾重重的医患纠纷雪上加霜。医疗纠纷的结果也并非人们普遍想象中那样发生逆转,法律解决的途径并未畅通,医疗纠纷中私立救济盛行。虽然医疗侵权领域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侵权责任法》所隐射出的患者就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能够更好的践行民事程序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也能妥善协调医疗机构、受损患者、普通患者三者的权益,是正本清源之举。
另外,我还参编了张卫平老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的部分章节,主要针对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的要点问题予以剖析和解读。与一般对法规的解读不同,本书更为重视《民诉法解释》背后的制度性原理,对学术性和技术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推动和作用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实践;参与编写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高分考生笔记》丛书,独立完成诉讼法卷的编写工作。这些对于我个人学术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
3.在学院活动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其中包括:(1)参加针对新生的系列讲座活动,希望能通过自身的一点经验给予学弟学妹些许指导和帮助,也获得了很大的效果;(2)担任《中财法律评论》责任编辑。自13年入学以来,就加入《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的大家庭,我们通过多轮匿名审稿来审核稿件,不仅能够为学院作出贡献,而且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素养。现在《中财法律评论》已经出版至第七卷,全文入编知网系统,整体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3)参加中央财经大学“大学生挑战杯大赛”活动,凭借《撤诉要件化及其思路》获得二等奖;(4)积极参与学院和研会组织的各项募捐活动。
4.在实习实践方面,研究生阶段,我先后经历了三段实习实践。因为本身希望以后的从业方向与法律相关。因此,基本上都是法务实习生的工作。2014年暑假期间,我在美团网担任法务实习生,接触电子商务的法务知识;2015年2月-2015年5月间在中交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担任法务实习生,主要从事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2015年6月-2015年8月间我有幸加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担任国际部实习生。接待了台湾银行局局长一行,做好两岸银行业监管内部磋商会议的会务工作、陪同参访工作,协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举办P2P网贷监管研讨会,并完成工作周报和信息周报的搜集、整理工作。
研究生与本科的通识教育不同,应当着重于培养自身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结合自己的兴趣点和以后的从业方向着重提高自身适用社会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上述一点成绩,我先后在研究生阶段获得多次奖励:因科研成果突出,2014年荣获中科招商优秀学术科研奖学金;因综合素质突出,荣获中央财经大学2015年鸿基世业学生综合素质优秀奖学金;凭借论文《撤诉要件化及其思路》荣获2015年第十四届“挑战杯”论文竞赛二等奖;因学业优秀、科研突出、积极参与实习实践荣获2015年佟柔奖学金;2015年11月拟获得国家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