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影,陕西延安人,中共党员,2013级民商法学研究生。以下是我研究生阶段各方面情况的简介。
学习成绩方面:
研究生阶段我学习成绩优秀,民商法基础扎实。其中,债与合同法(98分)、物权法研究(97分)、民法总论(97分)、企业与公司法研究(91分)、公法文献导读(100分)等课程成绩均排名班级第一。2014—2015学年我共修习三门课程,分别是比较民法(98分)、金融商品与证券法专题(90分)、侵权责任法(94分),平均成绩94分,位于专业前列。2014年3月,我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研究生科研能力方面:
2015年6月15日,发表论文《中国的互联网税收政策选择:从美国互联网税收系列法案到欧盟等国增值税征管制度》,载于《电子知识产权》(CSSCI核心扩展版)。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问题。其中,互联网税收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制定互联网税收法律与政策己成为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对美国互联网税收系列法案以及欧盟等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分析,关照我国现实,提出了目前我国互联网税收的可行政策选择。本文的摘要如下:互联网经济对税收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无论是美国始于1998年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以及相关其他法案,还是欧盟等国一直致力于线上线下的税收公平,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国际社会对于互联网税收政策的态度。然而中国对于互联网交易税收问题的态度极不明朗,既有国内税制本身缺陷的原因,也有跨国税收利益如何协调的考虑。我国的互联网交易税收政策同样面临着互联网经济涉及的网络接入、跨境销售等是否需要重新修正等问题,而美国和欧盟等国近年来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毫无疑问将在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我国的政策选择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2014年9月—11月,我代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参加由台湾政治大学举办的“两岸民商法研究生论坛”活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学术文化交流并在论坛成果展示会上发表论文,该论文得到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王文杰教授的指导,得到王千维教授的评议。本文同时获得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论文大赛二等奖(全院研究生仅1人),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第4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厘清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指导实务上尤其是涉外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是我研究生阶段主要的研究方向,我的硕士毕业论文也将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的问题如下:《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了须经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本条属《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之规定,虽然是公法之对于私法的限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表现国家意志对私法关系之干预,但是第44条第2款对于合同之效力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在规范功能上并不同。传统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未生效合同当做无效对待,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导致了实践中法院适用法律之困境。未生效合同虽然处于过渡期间,但其是合同效力的一个阶段,报批义务是这个阶段当事人的义务。理论中,对于该报批义务产生的规范基础,以及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还是基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何种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负何种责任?其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以及其它相应司法解释似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但对于该解释理论上仍存在争议,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的讨论是建立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而非立法论的角度。所以我们应当尽可能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解释,以期取得体系上的圆满。
2015年4月,参加《物权法学术研讨会》,在会上发表《自杀致他人房屋受损法律问题研究》一文。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生命权乃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之基础。一般认为,生命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生命仅享有有限的支配权,仅有一定的自我决定权,即承认权利人对生命进行的方式进行自主选择,但一般认为不能由权利人对生命存在与否做出选择。因此,对于自杀行为法律目前尚未能明确作出正面或者负面的评价,但因自杀引起的其他法律问题却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行为人跳楼导致他人伤亡以及于他人房屋内自杀导致他人房屋价值下降属其中之典型,也引起了实务界及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本文旨在研究后一种及主要是自杀导致他人房屋价值下跌之情形。
2014年6月,参加《中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学术研讨会》,在会上发表《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浅析》。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在于:《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在人大法工委出具的立法理由中将登记错误情形区分为:一是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原因造成;二是登记申请人等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三是登记机关人员与申请人恶意串通进行登记。无疑,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无过错的情形下,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但是,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理由书认为有不同意见并且未给出倾向性结论,认为对于登记机构应当具有什么性质还有不同意见,有待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目前不宜规定登记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该条未明确列举也不能解释出的情形有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亦未尽职责,疏于审查情况下(混合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时(共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登记机构承担责任为何种责任,国家赔偿抑或是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性质明晰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和申请人之间责任如何进行分配,21条所言的追偿究竟是何种责任形式?
研究生阶段,我担任陈华彬教授助教、助理,跟随老师进行学术研讨、课题研究,承担“社会变容与新时代民法的发展”学术研讨会(2013年)和“中国民法总则起草(制定)”座谈会会务工作,全程参与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参与《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校稿工作以及参于讨论最高法院关于乌木法律属性的回复意见并执笔。
实习工作:
2014年12月—2015年3月,在中国财政部税政司实习,实习期间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搜集电子商务税收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领域的相关文献资料;独立编发《互联网涉税信息每日摘要》,并报送部领导、司领导、司内各处以及办公厅信息处;认真完成综合处、办公室各种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协助司内同志进行文件转运、复印、传真等事务性工作以及两会提案的有关资料录入整理等工作。此外,实习期间我还努力加强财政和税收理论的学习,为今后工作奠定扎实的专业基础。实习中,我能够和同事融洽相处,积极参加司内集体活动,工作中我谦逊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的工作状态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得到了司领导和同志们的高度认可。
2014年7月—2014年8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习,我的主要工作包括:协助法官进行开庭材料整理、案卷归档,与法官讨论案情并进行记录工作,同法官会见当事人并进行记录工作以及随同法官到各区县进行调查取证等;此外,我还参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活动,调研内容是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设置情况,天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有效举措,从机制设计、健全机构、队伍建设、制度保障等各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的实习成果是提交实习报告《临时雇佣人员能否认定工伤及其损害赔偿问题浅析》,我利用撰写完成3万字实习日志并提交法学院。在天津法院的实习期间,本人谦虚谨慎、踏实肯干、尊敬师长的作风,有效与人沟通的能力、迅速适应工作环境以及熟练掌握工作技能的工作能力得到好评。
社会工作:
研究生期间,我加入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咨询部,负责咨询部日常事务,帮助解答咨询人在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此外,我曾代表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十五周年庆典暨北京市法律援助协会成员大会”,同与会的来自北京众高校的法律援助协会的负责人就如何更好的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进行研讨。此外,2014年7月8日,我代表学院接待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法商学院诸位师生,并用英文向他们展示书法以及武术等中国传统文化内容;2014年11月16日,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淑文一行访问我院,我作为法学院学生代表与来访两位政治大学同学进行交流。
研究生阶段获得的校级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
2015年10月获卓越法律人才优秀学术科研成果奖;2014年10月获国家法学教育基地中科招商专业实习实践优秀奖;2014年获研究生论文大赛二等奖(全院研究生仅1人)。
研究生学习阶段,陈老师经常教导我们研究生阶段应当以学业为重,应当以写出有质量、有意义的论文为中心,他经常说“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间”,做研究、写文章是研究者对社会的贡献,而个中得失苦乐也唯有自己能够体味,但对于热爱学术的人而言,必然是乐趣大于苦闷。我一直谨记老师的教导,一直努力扎实自己的法学基础,平日里喜欢读一些经典的著作,但未必是多么艰涩的法学专题作品,比如星野英一先生的《民法劝学》,本书非常简洁易懂,从各个角度审视民法,把民法作为社会的存在,劝导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修习民法,学习民法精神。而正是这些朴素平实的书在我们的心中埋下的是扎根最深的法学种子。我也喜欢读很多的小说,最喜欢的是阿兰·德波顿的《爱情笔记》,用推介者的话:《爱情笔记》是阿兰·德波顿的第一部小说,以其独特的视角和笔触对普通人的爱情本质展开了一系列哲学思考和探索,展现给读者的是作者“对当代西方生活的精彩的精神分析”。
以上的经历不仅丰富了我的研究生生涯,让我拥有了又一段充实的学习生涯,它们也构成我人生最重要的一部分。而这一切我都要感谢法学院,感谢学院给了我最大的选择权,去自由地做自己最喜欢的事,感谢学院为我们每一个选择提供最坚强、最无私的后盾,给我们提供许多的机会去实现我们的想法和梦想,法学院的时光之于我,是七年最无忧无虑、最激扬青春的时光,法学院于我,是最眷念、最依赖的母校。我感谢我的导师,感谢每一位老师,您们总是最能理解我或大胆或荒诞抑或最平凡的想法,为我们提供最大的帮助,您们的一个肯定都能够让我欢呼雀跃,一句指导就能让我茅塞顿开,一指点拨就能让我们认识自己的误区并及时改正。正是因为你们,我的男神女神们,法学院才是我最爱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