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意见建议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当前位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通知公告 / 正文

    工作坊|0426|股东代表诉讼中监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商法工作坊54)

    发布时间:2026/04/23



    2025-2026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4

    (总第54期)

    【活动议题】股东代表诉讼中监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

    【参考案例】朱某甲丁某张某甲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25)沪01民终7260号

    【时间】2026年4月26日(周日)19:00-21:00

    【地点】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10教室

    【研究团队】

    彭佳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3级本科生)

    魏宣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王悦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4级本科生)

    张新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本科生)

    楚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贺卓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方艺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25级研究生)

    【返场成员】

    胡颖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商事主办律师、中央财经大学2021届法律硕士)

    【校外嘉宾】

    陈豪鑫(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指导教师】

    王湘淳(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周  游(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监事违规从事同业经营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乙公司股东朱某甲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另行设立并控股经营业务范围高度重合的某丙公司,彼时某乙公司已陷入股东长期矛盾、公司僵局状态。股东丁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在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未果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请朱某甲返还同业经营所得,并由公司承担律师费。本案争议焦点为:监事竞业限制义务能否溯及适用,以及未完成变更登记情形下监事忠实义务是否存续。一审法院认定,朱某甲仍具有监事身份,其设立同业公司违反忠实义务,酌定归入金额为30万元,并判令公司承担部分律师费。二审法院明确,监事竞业限制属于忠实义务范畴,新《公司法》系具体化规定,具有溯及力,且监事身份义务不以实际行使职权为前提,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年度工作坊活动简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历来践行“组织化”运作,以期形成人合性较高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年度学术团体。自2019年以来,商法工作坊已举办50余场正式研讨会,以及多场沙龙、讲座等系列活动。在借鉴往年活动经验基础上,本年度工作坊活动形式有较大革新,主题是“实践中的公司法”,以新《公司法》实施为背景,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剖析争议较大的司法案例。

    新的一年,再次新的尝试。欢迎全校师生参与!

    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2026年4月2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