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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 2026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6/09/22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26〕11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并且在本学年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选名额

    第二条   我院202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25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无不通过记录(含补考、重修课程);

    (五)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50%(含)以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评审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根据校发工作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论

    副组长:殷秋实

    成员:刘馨宇、王叶刚、李海明、张泽宇、杜晶、沈健、朱翔宇、范佳慧、王慧群、周游、曹灿、康馨元、范颖、孙崔巍、张茜。

    第七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八条   成绩和素质评价的班级排名比例都取整,不能使用四舍五入。

    第九条   所有奖项仅限在2025-2026学年(即: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期间获得的,并且应当附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十条   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皆可申报。教学秘书和辅导员负责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确定初审名单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由助学服务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终审和公示。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终审名单递交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身边的同学和低年级的同学发挥“帮扶带”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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