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26〕11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并且在本学年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选名额
第二条 我院202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25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无不通过记录(含补考、重修课程);
(五)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50%(含)以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章 评审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根据校发工作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论
副组长:殷秋实
成员:刘馨宇、王叶刚、李海明、张泽宇、杜晶、沈健、朱翔宇、范佳慧、王慧群、周游、曹灿、康馨元、范颖、孙崔巍、张茜。
第七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八条 成绩和素质评价的班级排名比例都取整,不能使用四舍五入。
第九条 所有奖项仅限在2025-2026学年(即: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期间获得的,并且应当附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十条 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皆可申报。教学秘书和辅导员负责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确定初审名单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由助学服务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终审和公示。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终审名单递交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身边的同学和低年级的同学发挥“帮扶带”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