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26〕105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二章 评选名额
第二条 我院2026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9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无不通过记录(含补考、重修课程);
6.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含)以内;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位于班级排名10%-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方面、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根据校发工作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论
副组长:殷秋实
成员:刘馨宇、王叶刚、李海明、张泽宇、杜晶、沈健、朱翔宇、范佳慧、王慧群、周游、曹灿、康馨元、范颖、孙崔巍、张茜。
第九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条 成绩和素质评价的班级排名比例都取整,不能使用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所有奖项仅限在2025-2026学年(即: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期间获得的,并且应当附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十二条 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皆可申报。教学秘书和辅导员负责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确定初审名单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由助学服务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终审和公示。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终审名单递交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身边的同学和低年级的同学发挥“帮扶带”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