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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工作坊第44期举办 详解各国财政法典立法

    发布时间:2023/03/10

    2023年3月7日上午,中央财经大学财税法工作坊第44期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317教室举行。本次工作坊的主讲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翟继光教授,主题为“世界各国《财政法典》立法现状及我国《财政法典》的制定”。本次工作坊由指导老师郭维真副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工作坊。

    讲座伊始,翟继光教授就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重点围绕世界各国《财政法典》立法现状、境外财政立法体系总结、我国《财政法典》的制定三个部分展开。

    在第一部分,翟继光老师主要讲解了日本、韩国两国的财政法典立法现状。日本在综合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较为完善的财政法律体系,对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从法律渊源看,日本财政法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三个层级组成;在条款设计方面,日本财政法在立法之初就考虑到对于后续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采取“第某条之一”的形式加以补充,这一立法及修订方式对我国提供了合理借鉴。针对韩国的财政法体系,翟老师指出,韩国《宪法》中关于财政法的条款不同于日本《宪法》一样专章规定,而是散落在不同章节条款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中的财政条款同样散落在不同章节中,与韩国类似。同时,翟老师提到,韩国的财政法具体条款主要为“预算”,而没有选择单独编制一部《预算法》,这一点可供我国参考以采取相类似的财政法编纂方式,直接制定财政法典而不再单独制定一部《预算法》。除重点讲解日、韩外,翟老师还对德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财政法典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得出结论:放眼世界,尚未有国家已经制定完成一部大一统的《财政法典》。

    在第二部分,翟老师着重从立法体例的角度出发,结合历史渊源与实际国情,深入剖析了各国财政立法成果中的先进做法与特色之处。翟老师指出,境外财政立法的相同点包含四个方面:第一,各国宪法中均有一定数量的财政条款,有的还设专章规定财政事项,在宪法层面为各国的财政立法提供了基本法依据。第二,除宪法外,各国均制定有财政单行法以及配套解释的行政法规,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三级比较完整的财政立法体系。第三,部分国家制定了《财政法》和《地方财政法》,但并非大而全的财政法典,而是以预算法为主的统领性财政法。第四,境外各国税法均独立于财政法而自成体系,财政法仅对税收法定原则、影响财政收支的税收减免制度等进行原则性规定。部分国家制定了大而全的《税法典》,但并未制定《财政法典》。针对境外各国财政立法的差异,翟教授提到两点:第一,没有完全相同的财政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英美法系内部、大陆法系内部、两大法系之间,其财政法律体系均不完全相同。第二,作为财政法核心的预算法在各国财政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各不相同,分别形成了单独立法和综合立法两种模式。

    在第三部分,翟老师通过总结对比各国《财政法典》立法现状和财政立法体系,对我国财政法典的制定提出了以下见解:第一、完善我国《宪法》中的财政条款。第二,将现行《预算法》升级为《财政法》。第三,财政法与税法应当分别立法,各自形成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体系。翟老师认为,我国目前有两条财政立法道路可走,一是先制定单行财政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大而全的《财政法》,二是直接制定大而全的《财政法》,将单行财政法的内容均纳入《财政法》。

    讲座最后,翟老师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立法的道路选择更需要以实践为根基,深入研究立法的价值,既立足现阶段,也着眼长远,在夯实立法基础后创新立法思维与立法模式,推动我国财政法典的立法进程稳步前行。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本期财税法工作坊圆满结束!

    文/图 汪润之、薛博文、郭馨萱、陈美如、谢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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