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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召开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3/04/28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与教育中心承办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专题研讨会”于4月16日在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代表出席会议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与研讨。


    开幕式


    尹飞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委员

    上午9时整,研讨会正式开幕,开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主持,他一一介绍来宾并在开幕式结尾简要介绍了近年来法学院合规研究和教育的开展情况。

    李涛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涛教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他对法学院近年来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保障开展有组织科研的情况予以高度肯定,结合中央财经大学“一体两翼三支柱”的科研组织模式以及自身数字经济的专业背景谈了对企业合规的理解,并预祝本次会议给企业合规法治建设提供真知灼见。

    赵运恒,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代表协办方致辞。他认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衔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需要。


    主旨演讲

    林剑锋,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

    会议第二个环节是与会专家的主旨演讲,由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剑锋教授主持。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在演讲中指出,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一场司法改革,更是一场社会综合治理改革,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这项改革虽然最先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但该制度最终在中国法制土壤中生根发芽,需要凝聚公检法机关的合力。在参与方式上,陈卫东指出,审查起诉时尚未评估验收的案件审判阶段可以继续整改;经控辩双方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开展合规整改;在少数情况下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合规整改。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瑞华认为,法院参与合规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毋庸置疑,争议在于合规改革中法院能做什么?参与的路径、参与的方式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规改革的功能?陈瑞华介绍,从比较法角度世界上主要存在法院审查缓起诉协议和法院判处企业缓刑两种制度,据其考察,目前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参与存在被动接受模式、独立启动模式、联合考察模式和接力考察模式等四种模式。陈瑞华建议要允许各地探索,高层的规范性文件不用急于出台,可考虑审慎研究英法等国法院审批缓起诉协议和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合规出罪制度。

    段农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在演讲中指出,法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合规是较好处理企业有关犯罪纠纷的有效手段。在这项改革中,人民法院应该要治未病,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加强涉企领域的源头治理,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学习借鉴的同时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就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演讲。高景峰主任在演讲中对审判阶段延期审理模式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模式进行了评价,合规不仅仅可以在上诉审和再审阶段适用,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同样可以适用,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责任人都有认罪悔罪的权利。


    主题研讨一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讨会的第三个环节是主题探讨一,本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主持。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提出刑事合规问题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刑事合规的实体法性质非常重要,他认为关键看合规的外部性如何体现,如果合规没有外部性,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情节;如果合规具有外部性,但对其经营自主权限制有效,外部压力只起监督作用,可以作为预防性措施理解;如果外部力量直接进入企业开展合规,即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则应理解为惩罚性制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提出今后检察院和法院如何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为下一阶段需要探索的重点问题,未来我国涉案企业应当坚持检法协同推进的理论与方式。刘艳红主张,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关键在于责任理论的更新,合规责任论应该取代传统单位转嫁责任论,成为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单位犯罪的责任理论,这样法院方能结合自身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出罪制度。

    俞启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俞启泳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利国利民的制度创新,法检两院出发点一致、目标一致,未来两机关可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分案处理、程序衔接、合规从宽、诉源治理等方面加大协调,共同探索。

    吴小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吴小军介绍了北京法院推进合规的实际情况,并且就检法衔接的主题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徐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介绍了基层法院在参与企业合规应该处理的几对关系。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程雷结合自己在检察院任职的亲身经历,提出在合规过程中如何厘清经济犯罪,从严打击和合规之间的关系。他提出推进检法两院合作,处理好分案审理,从而实现对企业的最终治理。

    王维宁,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结合自己三年多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关注,介绍了在这三年的过程中,通过实践改革解决一线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的一些顾虑,并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阐述行刑衔接问题。


    主题研讨二

    王珺,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二部分的主题研讨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主持。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郭华教授认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要探索参与的途径、方式与范围,更要解决好参与过程应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对此需要从以下方面思考:一是厘清涉案企业合规的前提和基础,即是将认罪认罚作其前置程序还是将其作为认罪认罚组成部分,抑或作为独立制度,这关系对合规与否在检察与被告人存在争议以及检察与法院认识存在分歧如何处理的基础性问题,也关系到制度创新的问题;二是将单位犯罪及其责任人分案处置,在实体上如何通过程序解决两者责任的关联性问题,特别单罚制的分案问题;三是国外的法院对审前程序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如逮捕、扣押等)采用司法审查或者司法令状,这与我国法院不同,这也使得我国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方式与其不同。基于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不应拘泥已有检察院试点的做法,不宜照搬国外现存的刑事合规制度,也不能陷入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框,应立足于司法制度改革创新的高度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通过法院参与实践,走出一条符合我国罪刑结构的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诉讼法治道路。

    孙利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部孙利国检察官从实务角度总结了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的三种模式,并提出了检法两机关在接下来的企业合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协同配合的相关建议。

    方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方玉副庭长谈到了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后,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未来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

    简乐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简乐伟检察长从实务角度以老河口市开展企业合规的情况展开,提出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好在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并且应当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法院要在关键节点参与第三方监管行为的引导。

    庄燕君,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庄燕君律师提出从惩戒角度考虑可以更多适用罚金型或可以借鉴行政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制度达到对企业的惩戒作用。

    党刚,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党刚提到,涉企合规的改革不仅是刑事问题同时也是民商事领域的问题,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在解决该类纠纷中的作用。

    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褚福民副教授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为分析文本,讨论了法院在企业合规改革中可能被赋予的三种定位:一是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成效的审查和确认主体;二是在审判程序中对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批准主体;三是在审判程序中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组织主体。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不同定位具有各自的运行特征,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也面临着各自的改革难题。


    会议小结

    李伟,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人事处副处长

    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伟进行总结。他对各位嘉宾的到来与精彩发言表示感谢,他表示,各位专家对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理由、路径以及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国际的视野,更有立足国情的切实分析,今天的研讨只是一个开始,企业合规改革的全面推进和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需要理论研究界和法治实践部门的共同参与,期待会议能促进法院参与企业合规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他认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必然也是实然,最高院层面的明确要求有助于规范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参与,从当前各地的情况看,目前还主要聚焦在涉案企业合规的检法衔接,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立足于法院裁判者的角色,除审查相关量刑问题外,在流程上可重点在判决后下功夫,在第三方机制上发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开展,法院的参与也将给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乃至企业合规改革带来更大的空间。

    法学院简爱副教授、刘泊宁助理教授以及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会议。

    文/周世豪 图/吴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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