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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林文彪法官做客我院研究生嘉宾课堂

    发布时间:2023/05/08

    2023年4月25日,法学院研究生课程《企业与公司法》邀请北京金融法院林文彪法官为同学们授课,主题为“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责任认定---以多数人侵权为视角”。本次讲座获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法学院胡晓珂副教授主持并向林文彪法官颁发纪念证书,法学院2022级学硕与部分法律(法学)研究生参加。

    林文彪法官首先从司法实践层面介绍中介机构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证券案件数量以及担责赔付的情况,进而提出以下问题:传统侵权的过错、因果关系、损失判断是否适用于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的问题?如何判断中介机构与证券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共同侵权是否可以类型化?如何认定中介机构该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还是比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内部可不可以追偿?我国的责任形式是不是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限制?是否要对于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责任进行类型化?

    接着对以上问题从理论研究以及实务案例分析的角度一一回应。林文彪法官指出,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仍需回归传统侵权的行为构成以及责任构成中,在侵权行为构成中,判断中介机构具有共同故意的过错,需要从故意的认识、意愿和内容,并结合其自身行业准则如会计以及审计准则来综合判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有所限缩。具有共同故意过错的中介机构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反之则承担分别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则需要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按份、补充或者比例连带责任。林文彪法官还指出,比例连带责任不是一项单独成立的责任类型,实务判决中也缺乏对比例连带责任的详细描述,即中介机构是否可以追偿,对哪一部分比例的连带,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等有待明确。对于责任形式的研究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应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限制。最后,可以参考刑法的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的责任进行类型化整理,便于在司法实务中统一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

    讲座过程中,林文彪法官与同学们不时展开互动,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鼓励同学们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多数人侵权等审判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展开系统研究。参与讲座的同学也表示,本次讲座让大家在理论及司法实践层面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责任认定以及多数人侵权的问题有了更加系统深刻的认识,收获颇丰。


    文/李鸣   图/龙则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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