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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法工作坊第45期举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研究(二)

    发布时间:2024/01/24

    2023年12月20日下午13时30分至18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第45期私法工作坊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913如期举行。我院朱晓峰、武腾老师和十余名师生参与研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若干问题,指导教师建议大家重视对该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研究。本期工作坊中,蒋蓓佳、李泓韬、宋雯萱、华元鹏、凌静同学分享了对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理解,蒋蓓佳和华元鹏两位同学进行了论文主题汇报。

    宋雯萱同学分享了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理解,她认为第二条重点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交易习惯不能违法背俗,二是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情形。朱晓峰老师针对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内在关系提出疑问,报告人认为当事人之间习惯的做法,可能会比某一行业、某一区域内的惯常做法更具有优先性。武腾老师认可这一观点,同时指出交易习惯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场合,可以弥补意思自治的不足。

    华元鹏同学分享了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认识,他认为该条解决的是采取招标方式和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工单竞价方式的合同的成立时点和具体内容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拍卖师落槌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作为承诺,可以确定这几种交易方式的合同成立时间。而对签订书面合同是否能成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同学和老师们展开了探讨。报告人认为书面合同仅为对证据的固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武腾老师指出有解释方案认为该书面合同为效力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具体如何解释必须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展开,朱晓峰老师认为从体系上看这一条款位于合同的订立项下,主要解决合同的成立问题,应当结合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

    凌静同学认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表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区分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朱晓峰老师认为,之所以立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这两种形式,是因为在相应情况下可以确定预约合同的内容和合同标的。武腾老师指出,有必要对此处是否需要订立本约的标的明确具体展开研究。

    李泓韬同学则就司法解释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分享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而形成的条款”,重复使用并非其主要特征。武腾老师赞同此观点,认为重复使用这一目的不是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并且难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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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论文汇报环节,华元鹏同学作了题为《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中的交付行为》的主题报告。他的论文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规定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相关法条中的“交付”一词出发,通过交付使得买受人具备了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罗马法上有“承担风险者,应享有利益”的规则、买受人有对抗风险转移的手段、交付移转风险已成为国际主流四个角度论述了通过交付移转风险的一般规则的合理性。随后,华元鹏同学还分别对赴偿之债、往取之债、送付之债中通过交付转移风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点加以讨论。武腾老师认为,文章在学术规范上有待提升,此外,本文缺少对部分交付情形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的讨论,应当增加相关内容。

    蒋蓓佳同学作了题为《论事先放弃违约金酌减约定的效力》的主题报告。她在文章中提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4条第3款未完全否定当事人放弃违约金酌减的效力,应理解为原则上弃权约定无效,例外情况下弃权约定有效。当营业主体是违约金债务人且主债务产生于商主体的经营性活动中时,经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衡量,可在个案中承认弃权约定效力。武腾老师指出,文章考虑商事合同特殊性是可取的,但无法由商人对更高程度自治的需求直接导向放弃违约金酌减的约定有效。调整赔偿性违约金的正当性根据是尊重当事人自治,而调整惩罚性违约金的根据的是公平原则,讨论违约金酌减的出发点应不限于私权,要重视违约金调整制度中法院发挥的作用。

    至此,我院第45期私法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文/图 李泓韬

    审/陈诚 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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